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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什么样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霜静安 时间:2022-08-10 13:57:54浏览92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案例: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05)江宁行初字第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员,住南京市某小区。2005年7月9日案发,次日被羁押。他现在被关押在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南京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该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及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某开发区工地平整土地。被告人李某因不做运输生意,指使潘某等人在工地阻挠施工。被告人李某以工地不进行正常施工为威胁,向南京某公司负责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已退缴全部赃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某某的陈述,证人李、乙、丙等的证言。以及书证,均被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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