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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步骤,农村土地征收流程八大程序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程天逸 时间:2022-07-06 10:21:38浏览136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对如何征收集体土地感到困惑。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详细解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第一步:发布征地启动公告。

需要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出土地征收启动通知书,视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土地调查的范围、目的和安排。自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建房;违反规定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二步: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以及农村村民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地类和数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综合判断征地社会稳定风险,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方案。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征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结合土地调查,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方案拟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应当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时限、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同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完成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初步调查结果为准。

第五步: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和地上房屋进行测算评估,足额预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足额到位。未全部预存的,不得申请征地。

第六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评估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评估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征地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审查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准。

第八步: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目的、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等。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措施。

征地公告批准后,未签订前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由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进一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个别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税务机关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各项补偿安置措施落实到位。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征用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步:强制执行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腾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准予的裁定进行土地表面清理和房屋拆迁,相关强制行为不得扩大强制清理范围或者使用非法手段致使被征收人扩大损失。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征收基本完成。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土地进行清理,整理净地,然后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移交给新的开发单位,建设新的项目。

以上是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流程。被征收人要注意。凡不按法定程序征用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遇到征地拆迁,要尽快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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