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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死亡算不算工伤,下班后溺水死亡算不算工伤

来源:工伤死亡作者:强谷菱 时间:2022-06-26 22:26:16浏览113次

1、“超过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怎么做都是难

据报道,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脑死亡后如果家属坚持继续治疗呢?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就因为妻子继续治疗无法认定为工伤,从而与人社部门打起了官司。最终,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不是第一次读到这样的新闻了。劳动者骤然倒在工作岗位之上,家人和亲属为抢救其生命拼尽全力,遗憾的是,生命最终逝去无法挽回。当亲属试图来为逝者争取“工伤”的待遇,遭遇的却是“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工伤”的冷冰冰规定。劳动者意外死亡在工作岗位上,却因“死得太迟”,进而无法获得对应的工伤补偿。如此情景,不禁令人不解。

情绪需要被正视,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也需要被再次审视。伴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即便是濒危的病人,通过药物和种种治疗手段,让其生命延续到48小时之上,也不再是难事。这般背景下,再去简单地以48小时内为期限来进行工伤认定,显然已不合时宜。正因如此,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然而,简单地取消48小时之限,会否让所有争议消弭于无形?恰如一些论者所说,即便将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调整到72小时,甚至是96小时,仍会陷入某种伦理上的困局。站在家属角度,他们总是希望亲人的生命能够延续得更久一些;而站在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角度,他们却希望工伤认定操作具有制度刚性,防止种种“冒充”情形出现。可以想见,即便工伤认定的期限被延长,甚至被取消,争议依旧会出现。

正因如此,要让工伤认定不再冰冷,当务之急不是取消工伤认定的时间之限,而是应当迅速赋予其某种制度弹性。如新闻所显示,深圳有关部门拒绝程女士工 伤申请的依据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那么,该条例能否在执行工伤认定时间期限的同时,增加一些弹性的工伤认定规定?譬如,因单纯抢救引发的“超时”,应不成拒绝工伤认定的理由;再譬如,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应从时间调整到具体的死亡情节。倘若系列弹性规定能被添加,工伤认定当具有更多温度与人情味。

应当意识到,工伤认定能否体现出足够的关怀与温度,仍是劳动者权利的一个重要表征。恰缘于此,工伤认定最应回到“人”和劳动者权利的本身,既要体现出对生命的足够关怀,也要让劳动者的权益能够无障碍地获得。

2、法律规定(在工作中发生疾病或工伤抢救48小时内死亡视为工伤),那如果抢救超过48小时后就不算工伤,

如果劳动者抢救超过48小时后就不算工伤的,但是如果超过48个小时抢救死亡的,属于非因公死亡,劳动者的亲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非因公死亡期间的待遇。

1、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死亡,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因工死亡相关赔偿的死亡。因非因工死亡而发生的相关赔偿纠纷,称为非因公死亡纠纷。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非因工作原因发生死亡,或者虽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死亡,但与其工作无任何关联,因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不能被依法认为工伤。举例说明,如一员工下班后,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因触电身亡,这个员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

2、非因工死亡待遇:

各地对于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有一定差异。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3、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

你这个问题没有说清楚。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参照工伤进行赔偿。但如果超过48小时死亡的,则不能参照工伤进行赔偿。这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没有商量的余地。

4、为什么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以上,与超过48小时冲突。是根据此得来。

5、脑死亡超过48小时,算工伤死亡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是工伤引起的脑死亡超过48小时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是突发疾病引起的脑死亡超过48小时则不予认定为工伤。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算不算工伤

不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7、为啥超过48小时死亡就不算工伤?

没有什么为什么,国家政策和法律就那么规定。假设是72小时,你也会同样问。

8、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算什么? 如何赔偿。

职工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外死亡的算因病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所谓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工伤其原意为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职业因素危害,视同工伤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按因病死亡办理,没有人侵权,也就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社会保险法》和各地规定,可以按因病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规定不同,且差距较大,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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