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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富醉波 时间:2022-06-30 10:32:22浏览2298次

按照国家铁路局公安部第1号公告要求,长春站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新版的《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新版《目录》附后),于原公告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增加公益性“慢火车”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要求。公益性“慢火车”可以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家禽家畜和日用工具农具,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二是完善“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明确管制刀具判定标准,明确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类饮品,比如散装酒是不能够携带的;增加了催泪枪、电击枪、震源弹、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环氧乙烷、偶氮二异庚腈、氯酸钠等禁止携带物品。

三是增加“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明确锐器、钝器、工具农具、非机械弓箭类器材及持有检疫证明、装于专门容器内的小型活动物作为禁止随身携带,但上述物品可以办理托运;明确持工作证明的导盲犬和作为食品且经封闭箱体包装的鱼、虾、蟹、贝等软体类水产动物可以随身携带;将可随身携带的日用刀具刀刃长度由原来的5cm调整为6cm,即刀刃长度不超过6cm的日用刀具可随身携带。

四是增加“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明确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的,可以随身携带;明确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调整了指甲油、去光剂可携带容量,由原来的20毫升调整为50毫升;调整了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的限带数量,由原来的不超过120毫升调整为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600毫升;明确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可随身携带,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 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 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

2. 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 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 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 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 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1.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2. 硫化氢及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 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

4. 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

(一)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长度超过60毫米);手术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二)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三)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射钉枪、锤、冰镐、耙、铁锹、镢头、锄头、农用叉、镰刀、铡刀等。

(四)其他: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消防灭火枪,飞镖、弹弓,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

(五)持有检疫证明、装于专门容器内的小型活动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说明运输过程中通风、温度条件。但持工作证明的导盲犬和作为食品且经封闭箱体包装的鱼、虾、蟹、贝、软体类水产动物可以随身携带。

三、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三)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四)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六)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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