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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艺人违约怎么赔偿,艺人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来源:合同违约作者:苟音韵 时间:2022-07-21 14:35:22浏览3302次

近年来,随着文化娱乐业“网络红人经济”的发展,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商业合作越来越频繁,合作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新的文化娱乐产业如选秀节目、直播和商品已经出现。

伴随着涉及文化娱乐业的商业纠纷增多,文化娱乐业涉及的法律风险不断扩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维护。

12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虹口法院2018-2021年上半年涉文化娱乐行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对司法实践中涉文化娱乐行业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规范文化娱乐行业提出对策建议。

女艺人合同期内欲退团被判继续履行合同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而非单一的委托合同性质,任意一方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艺人单方解约的诉请通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履行过程中,如不存在遭受不可抗力,或是经纪公司不存在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法定解除权情形时,艺人单方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其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通常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虹口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上海某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欲打造中国某女子偶像团队项目,被告女艺人经过报名、初试、终试等程序,与原告签署《专属艺人合约》,合约有效期八年或至被告年满 30 周岁之日。

此后,原告为被告提供包装、宣传、推介等服务,将被告培养成为拥有一定粉丝数量的艺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通过自己获取经济利益,并不考虑被告演艺事业的发展。

双方沟通无果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提出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专属艺人合约》,并在被告的社交平台发布解约声明,原告不同意被告解除《专属艺人合约》,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属艺人合约》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自双方签订合同至今,原告为被告提供大量的演艺活动机会,进行培养、包装,并支付给被告各项演出收入,现今至合同的履行期届满不到两年,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履行合同的基础依然存在,现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不享有解除权,其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故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就合约履行了6年之久,原告为被告的培养、包装、宣传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合约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不同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且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是其他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因此被告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原、被告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继续积极履行签订的合同,擅自解约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男艺人拒归队被判赔20万违约金

演艺经纪合同订立时约定的违约金能够有效减少演艺经纪公司遭受的损失,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艺人解约而产生的风险。但是部分演艺经纪公司对约定的违约金缺乏计算标准,或是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依法根据实际损失等进行衡量与调整。

上海虹口法院就曾审理一起类相关案件。原告上海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组建男子偶像团体与被告男艺人签订《专属艺人合约书》,合同约定:如果被告接受培训、培养在三年以内的,被告需支付原告违约金 500 万元,接受培训、培养在三至五年以内的,支付违约金 800万元,接受培训、培养超过五年的,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万元,上述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不论原告损失大小,均不应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等。

合同履行两年后,被告拒绝归队接受培训、参与演出安排,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原告自愿调整诉请的违约金为100万元。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认为,从合约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食宿、训练、演出等场地,为被告提供了数量较多、影响力较大的演出机会,并发放生活补贴及演出报酬等,为此支出了较大的经济成本,因此,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

案涉合同解除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应当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可结合合同履约情况、违约责任的大小及其他客观情况综合考量。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履约情况、前期投入、预期利益等及被告的违约情节、在原告处取得的成绩与收益等,酌情调整违约金为 20 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是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未明确。在此情况下,法院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为履行合同的投入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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