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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来源:律师口碑作者:赤经武 时间:2022-07-26 07:07:21浏览115次

律师解答,今日说法丨遇到这些法律问题该怎么办,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本期的《今日说法》法律咨询平台上,针对网友提出的餐馆聚餐食物中毒、集体分红、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特约律师继续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让我们一起知法,学法,懂法,用法。

案例一网友提问:

“2016年8月25日晚,8人在一家私营餐馆聚餐。26日早晨其中3人疑似中毒。截止26日晚22点左右,共有6人中毒,后经医院吊水慢慢恢复。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食物中毒的情况下,如何起诉餐厅老板?”

律师解答:

提起民事诉讼应有直接或间接证明事实和请求。可以通过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事实,如就诊证明、病例材料、活动证明、多人共同就餐证明等等形成证据链。如果就餐前多人不在一起,从事的活动不同,就餐后共同出现相应中毒症状,则可初步推论出就餐的食物有问题。初步证明餐馆食物有问题后,餐馆有义务从相反角度证明其无过错。如果能够证明是食物中毒,可以要求餐馆赔偿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损失。

同时可以向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受理后也可以协调解决,或者会做出相应调查,如果查出食品质量确实有问题,也会对餐馆给与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友提问:

“我有一台某牌微卡车,办理了非运营。自家是开杂货店的,进货用这个车拉货算是运营吗?路政拦住我问我的货是不是要卖出去的?我说是的。他说那就是运营。我查了运营的规定是要从事运输并且收取费用才是运营,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一些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所述: “凡未办理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都属非法营运。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及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不适用本条例。”以及《2007新编道路运输执法依据》“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自家店拉货的行为不能算作非法运营。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处罚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遇到这种执法行为,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出具相关证件和执法依据并开具处罚决定书及相应罚款票据,当事人不能采取暴力抗法的方式来拒绝;可以接受处罚后再采取上述途径救济。

案例三网友提问:

“我从小到大都跟父母生活,已有21年了。但村里征收却没有我的份,我的户口等信息都有。村长却说我是捡来的孩子,没我的份,但村规里并没有这条规定!每次村里要交钱我们都要交,但分红等其他我却一分都没有享有,我也是有参与投票选举的!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的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物权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村民小组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村集体收入的使用、分配方法。如果村集体没有向部分村民分红,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作为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案例四网友提问: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将近一年,老板拖欠工资两万多元,我没有签订合同,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由于您未签订劳动合同,您首先要证明您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关于拖欠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建议您收集未及时发放足额劳动报酬的证据。如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据此,您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最多11个月的工资)。

案例五网友提问:

“我父亲在某市一个饲料厂开吊机,工作时间从2000年到2016年。在他满60岁时,公司要求他退休。这才发现公司给他购买的保险只有7年零8个月,于是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保险。公司以资料找不到为由拒绝补缴这笔费用,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绝办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是必须要经过的,不能和起诉同时进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律师解答,律师解答:疫情期间哪些行为涉及违法?

来源: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 疫情防控,每个人都是责任人。为有效应对疫情蔓延,保护百姓身体健康,各界人士携手同心、共同战“疫”。在大后方,绝大多数人积极配合防疫措施,但也有少数人无视防疫规定,拒不配合防疫措施。3月28日、30日杭州对违反防疫措施的行为给予处罚、立案调查。

那么,哪些行为会违法?昨前两日,记者采访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孙海芬,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郑桂贤律师,通过以案说法、举例等形式,从公民个人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等方面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给出专业解答。

以案说法>>>

公民瞒报行程、消极防疫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3月28日凌晨,金某某、金某从省外重点地区同时返杭,均未及时主动向社区报备、未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后在集中隔离点中1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目前,2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立案调查。

律师说法:就当前形势而言,金某某、金某等消极防疫、违法防疫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

如金某某、金某等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金某某、金某两人本身就是新冠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的话,其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有以下行为的,也有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将被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将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甚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扫码测温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等;具有发热、乏力、鼻塞、流涕、咽痛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等。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

涉嫌非法经营罪

情况一: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律师说法:可能违反《价格法》第14条规定;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25条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况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

律师说法:可能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145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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