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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律师

来源:律师口碑作者:壬晓彤 时间:2022-07-27 22:32:25浏览57次

抚养费 律师,2021年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抚养费怎么计算?专业律师告诉您

夫妻两人可以离婚,但不能苦了孩子。但很多人都有一个误解,觉得对方收入越高其应当给付的抚养费就越多,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现在法院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确定考虑的因素十分复杂,一般是综合多项因素后确定一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所以说决定抚养费数额的法定因素是孩子的实际支出、对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还会酌情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离婚之前一方实际给付的抚养费金额,比如一方申请变更抚养费的,法院会参考之前离婚协议书、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虽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但实践中,法院一般还是会根据现实情况综合考虑,并非一定是按照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抚养费。下面我们就针对司法实践中法院考虑的几项因素一一进行分析:

子女的实际需要

一、子女的实际需要

子女的实际需要就是指孩子开支到底需要多少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抚养费应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费一般会考虑子女的实际年龄。若子女是学龄儿童,一般法院会参考公立学校的学费等开支确定子女的教育费。如果孩子就读于私立学校,费用确实比较高,法院也会参考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会比一般孩子的抚养费金额高一些。

至于课外班、租房、保姆等费用,法院通常认为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支出。因此,就实际需要而言,过高的上述费用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二、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

二、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

这一点实际上是和上面一点结合的。比如,一般在离婚之时孩子就在上私立学校的,大概率父母双方收入不会太低,因此花在孩子身上的教育支出就会比较多。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的实际支出超过一般孩子的教育支出但符合父母收入水平,并未超过父母的负担能力的话,法院一般还是会予以支持。但法院并不会认为这一部分的抚养费应当完全由收入较高的一方承担,另外一方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双方收入较高,孩子才刚刚出生,这个时候其实孩子并没有太大花费,如果一方为了得到较高的抚养费为孩子报各种兴趣班、各种早教班,一般法院不会支持这一部分的支出。其实父母完全不用这样做,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如果抚养费已经无法负担实际支出了,是可以请求法院增加抚养费的。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这个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比较抽象,总的来讲与当地的发展水平有关。比如北上广地区,实际生活水平肯定高于其他城市。在北京也有地区之分,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比如朝阳、东西城肯定高于昌平等区。其次就是在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之下还会考虑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如果父母收入不高,法院确定的数额也不会太多。

四、先前实际给付或者确定给付的金额

四、先前实际给付或者确定给付的金额

这个实际上就是指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抚养费金额或者调解协议中确定的金额或者在分居的时候一方给付的抚养费金额。比如在一个案例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孩子每年20万的抚养费,后来原告提起诉讼让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称自己年收入不够支付20万元。在这个案例中,被告的年收入大概是12万至14万元人民币。后来法院也认定20万元抚养费确实过高,已超出孩子年龄、学习、生活等客观实际需要,因此降低抚养费数额至每个月8000元。但这个抚养费实际就超过了司法解释关于不得超过收入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主要原因就是在先约定。当事人之间已经约定了每年给20万元,法院就会认为既然这样约定说明你是愿意并且有能力拿出这么多钱的,因此不会轻易降低抚养费的数额。

抚养费 律师,该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费约定该如何理解?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金先生(化名)。他刚与女方在西城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当他拿着离婚协议书给自己的家人看时,大家却对这份文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数额发生了分歧。

该案情况大致是:金先生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将20万元借给了女方的弟弟,这笔钱至今未还。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希望协议离婚,且一致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金先生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同时将借给女方弟弟的20万元债权让与女方折抵部分抚养费。该方案本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双方在自行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却由于不专业而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表述是:“婚生儿子小刚(化名)由女方抚养,自离婚之日起男方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男方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两次。”而第四条的表述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借款给女方的弟弟小杜(化名)20万元整,女方同意将此费用全部抵扣在孩子抚养费内,该债权由女方独自向弟弟追讨,追还款项全部归女方所有。离婚后三个月内,男方将抵扣后剩余的抚养费3万4千元支付给女方。”由于上诉两条约定的表述有些矛盾,所以造成金先生的家人担心:“女方会不会在获得债权后每月还要求金先生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从常理上来理解离婚协议中第二与第四条的内容,而不应仅局限于他们的字面意思。采用这种理解方式后很容易能够确定出第二条仅是作为计算子女抚养费标准而存在的,具体支付方式都是由第四条约定的。也就是说双方的真实意思是:1、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每月1500元,计算至孩子年满18周岁则需要23万4千元,2、男方要分两次将全部抚养费支付给女方。第一次是在离婚时,女方获得债权20万元用以抵扣男方应负担的部分抚养费。第二次是在离婚后三个月内男方在补足剩余的3万4千元。至此,男方支付完全部抚养费。之所以容易产生分歧,是因为双方在起草协议时,结构与措辞表述有问题,但并不妨碍在法律上作出适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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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后,即便日后女方真的无理取闹要求男方再按月支付1500元,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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