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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钱清退比例

来源:非法吸资作者:计晶晶 时间:2022-07-26 16:56:55浏览7707次

一、非法集资的钱清退比例

集资诈骗的钱清退比例按照追回的金额进行确定,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

二、非法集资哪些资金需要清退?

在处置方面,《条例》规定,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其中,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六方面:一是,非法集资资金余额;二是,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是,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是,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五是,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六是,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强调,根治非法集资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打赢攻坚战,也要打好持久战。下一步,银保监会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各类“无照驾驶”行为;抓住《条例》实施契机,落实各方责任,强化行政处置,推动关口前移,实现打早打小;强化科技赋能,加快搭建全国监测预警“一张网”;依靠群众群防群治,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主动远离非法集资;推动形成全社会、全行业、全生态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加快消化存量,坚决遏制增量,有效管控变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清退集资资金包括哪些来源?

1.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3.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5.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6.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资金无法完成全部清退怎么办?我的本金和利息全都要不回来了?

这种说法过于绝对,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所获回报(如利息)应予追缴,不支持清退。但集资参与者本金尚未归还的,所得利息可予抵扣本金。在无法完成全部清退的情况下,参与集资者的损失自行承担。

损失自行承担是什么意思,难道我不小心参与了非法集资,投入资金得不到法律保护吗?

是的,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其集资资金为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无法完成全部清退,损失需自行承担。

为何非法集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具有“四性”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其中“非法性”为最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

1.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侵犯了银行对存款的特许经营制度

3.其资金未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为避免损失

请朋友们提高警惕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防止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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