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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争议应该怎么解决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麴伟茂 时间:2022-08-10 08:52:54浏览116次

工程量争议应该怎么解决,双方对工程量的变更产生争议,法院如何认定?

【类案统计】 2021年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及实际工程量的认定的案件共计21件,占比8.4%。典型案例为:(2020)豫民申6724号、(2020)豫民终563号、(2021)豫民再214号、(2021)豫民申771号、(2020)豫民终485号、(2021)豫民终98号、(2021)豫民申426号、(2020)豫民终1020号

【案件索引】 (2021)豫民申426号

【法律依据】 《2020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高院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

【法院观点】 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二)关于卓宝公司实际工程量的认定问题。中康公司称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量为准,但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以上数量为预算工程量,最后以双方工程实测实量为准。”故对于卓宝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应当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中康公司主张以签订合同时预算的工程量2662㎡为准既与合同约定不符,也无法律依据。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 “ 祖国建材通 ” 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对于卓宝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法院组织双方实际测量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思源学校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能够客观反映出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中康公司主张该审计结果是思源学校和中康公司之间关于竣工后对于工程量的审计,与卓宝公司没有关联性,但涉案工程系由卓宝公司施工,且已经交付使用,中康公司虽称卓宝公司并未完成所有工程,部分工程系由案外人完成,但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生效判决采信该审计报告认定卓宝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无不当,中康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律师建议】 对工程量争议需有书面文件证明,若对相对方所提交证据能证明的工程量存在异议,亦需举出相应充分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工程量的变更产生争议,从而造成工程价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而引起纠纷。本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确认: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从内容上可以分为费用签证、工期签证、工程量签证和综合签证,本质上是就施工过程中关于工程量变更所达成德的补充协议。其次,在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单外,还包括能够证实工程量实际发生且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其他书面文件。

最后,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等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虽然是认定工程量和工程款项的主要依据,但并非唯一的依据,其他非书面的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在经过必要的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工程量实际发生且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总之,无论是工程量签证还是其他书面文件或其他证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争议工程量方可被依法确认:第一,争议工程量实际发生;第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施工。将下列条件致于实际施工中,即:发包人需要有合同,承包人需要有签证。此外,发包人要注意控制工程量,而承包人要注意确认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中第二项“严格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可知,鉴于司法鉴定是影响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限的重要因素,必须加以严格管理和规范,河南省法院将更加严格地审查鉴定条件,对于结算方式约定明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待证事实的,将不会启动司法鉴定,避免以鉴定代替约定。

因此,无论对于发包人亦或是承包人,都应当更加注意留存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变更签证等书面材料。对于发包人,及时提供该类书面材料,有利于在未来的纠纷中证明案涉工程的质量标准,从而进一步减轻举证压力。同时发包人需做好文件交接记录,日后用以证明承包人确实知晓相应变更。对于承包人,应当及时要求发包人提供该类书面材料,不轻易因发包人的口头指示而改变工程施工。即使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尽快变更施工项目,承包人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录音等形式固定发包人变更施工设计的证据。此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不合理的勘察、设计等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避免后期给自己造成损失。

工程量争议应该怎么解决,对工程量、已付工程款有争议的,应当举证什么证据?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施工前,需参考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施工前约定;施工中,需参考工程量清单、签证、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交付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施工,需对施工后形成的结算报告进行举证。发包人有异议或主张存在甩项、减项、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签证、会议记录、交接记录等进行证明。

对已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收付款凭证、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据,结合合同约定,对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习惯等进行审查,确定款项是否为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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