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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地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符兴德 时间:2022-08-10 11:02:56浏览57次

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地,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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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中,签订的合同都涉及到很大的资金。我们也会遇到一些工程合同欠款的时候,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这时候就需要确定相关的法院管辖。那么,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网友咨询:工程合同欠款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田文宝律师解答: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田文宝律师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不动产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列为两类不同的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田文宝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年。从业过程中对经济纠纷、PPP项目、建筑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参与过多起关于资本运作案件,及起股股争议案件,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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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地,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应当了解的三个问题

正文字数共计4061字,大约花费13分钟阅读时间。

如果有什么事情会让施工单位焦虑,那大概是接不到项目工程,无米下锅;如果还有比这更让施工单位焦虑的,那一定是接到了恒大的项目工程,收不到钱。恒大集团由于债务危机,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出现了拖欠工程款、商票逾期无法承兑的情况,施工单位苦不堪言。今年8月全国各地法院接到通知,与恒大相关案件且标的在300万元以上的,均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集中管辖,这无疑给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们增加了追回工程款的难度。

恒大爆雷只不过是“房住不炒”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下的一个缩影,在国家严格执行“三道红线”政策的大背景下,其他的房企或许也将面临恒大当前的困局。而施工单位与房企的关系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房企的困局也是施工单位的劫难。作为一个经常为施工单位奔波在追索工程款一线的律师,笔者结合恒大爆雷后的几个热点话题,为施工单位们主张工程款献上一份攻略。

房企的案件被集中管辖,施工单位如何主张工程款

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通常有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如果《施工合同》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则视为双方未约定仲裁,施工单位只能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只能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考虑到很多房企体量巨大,各地涉诉案件众多,如果像恒大一样,相关案件被某法院(通常是总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施工单位也只能向该法院起诉。笔者曾与广州中院的法官沟通过,像这类集中管辖的案件,如案件标的额未达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标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在受案后会将案件指定给其下级法院审理。考虑到施工单位来自天南地北,如果统一到集中管辖的法院现场立案,不免诉累缠身,所以施工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立案(移动微法院)或者邮寄立案,降低立案成本。

需要注意一点,诸多施工单位可能早已在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房企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受理后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将未审结的案件移送至某地法院集中处理。各地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需要通过机要通道,这个过程会比较漫长。而且,即便是被移送法院接受了移送的案件,也还要和原法院确认是否收到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如原受理法院已收到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受移送法院会要求原受理法院将诉讼费划至受移送法院指定账户;如当事人未向原受理法院缴纳诉讼费,受移送法院将告知当事人在7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撤诉处理,这无疑又增加了施工单位追索工程款的周期。

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房企相关案件被集中管辖后,施工单位还能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仲裁不受集中管辖的限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4民特60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裁判观点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无论从文意解释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上述规定进行解读后可知,民事诉讼与仲裁系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得出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案件,亦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结论。海文众益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涉案纠纷没有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施工单位与房企约定有仲裁条款,可以马上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且仲裁的效率很高,施工单位能够较早得到裁决结果,快一步进入执行程序。

不过需要注意,《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特别是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一定要约定明确,否则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将因为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无效,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申请仲裁。

主张工程款,勿忘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论是诉讼还是仲裁,也不论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在向房企主张工程款时,都不能忘记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定要在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中一定要列明“请求确认原告/申请人在被告/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款能否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可谓是天差地别!

实践中,房企通常将楼盘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银行以获取融资,加上我国实施房地一体化,银行对于楼盘在抵押权范围内也能优先受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一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支持,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就能够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工程款得到清偿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这无疑是给施工单位增加了一道保险。

切记,施工单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可拖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期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不被支持。

这就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如何确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这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逾期。

以恒大为例,恒大通常会在《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后余款在结算完成后叁个月(有的合同会约定两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7%。其他的房企也是大同小异,即使办理了结算也不是当日就会付钱,而是会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一个支付期限。如果房企已经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款办理了结算,应付工程款之日可以从《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施工单位应当在该日起十八个月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如果房企未及时办理结算,施工单位起诉或申请仲裁之日就是应付工程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496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表示:“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后施工单位还要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施工单位在起诉或申请仲裁时也只能就工程价款主张优先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当前就房建项目而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二是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第1条第1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从工程造价的角度讲,二者表述虽有差异,但内涵基本一致。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施工单位在申请结算或主张工程款的时候,通常把前述费用都算进去了。

房企以商票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该怎么应对

如果房企要求以商票支付工程款,在双方对于付款方式未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当期的大环境下,建议施工单位不要接受商票。如果此前已经接受了商票,施工单位有两个途径向房企追款,一是以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向房企主张工程款;二是以票据关系,向房企主张票据责任。

以基础法律关系向房企主张工程款,是因为房企作为义务人签发的商票如果不能兑付,房企不能免除其基础法律关系的付款责任,基础法律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并未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表示:“本案中文峰公司签发票据,仅仅是履行了票据预约关系,并未最终消灭票据原因关系。故作为债权人同时作为受票人的中建三局一公司可向债务加入方同时也是出票人、承兑人的文峰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票据关系,向房企主张票据责任是依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施工单位接受了房企的商票,房企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对施工单位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两相比较,笔者建议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向房企主张工程款。第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可以一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依据票据关系主张票据责任,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可以一并主张违约金、损害赔偿、资金占用费,而依据票据关系主张票据责任,只能主张票据金额和资金占用费。

另外需要注意,施工单位如果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仍然需要向房企提示承兑,并保留房企商票逾期不能兑付的相关证据,以证明房企签发的商票不能兑付,票据原因关系并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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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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