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没有结算的工程款如何诉讼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壬泰初 时间:2022-08-10 13:37:55浏览131次

没有结算的工程款如何诉讼,「建设工程案例」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建设工程案例】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罗城仡佬族族自治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件要旨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工程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基本案情

1993年10月12日和1994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原为广西河池地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而称河池建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罗城仡佬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罗城支行)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范工合同协议》,合同约定由河池建筑公同承建农行罗城支行1栋至4栋住宅楼,两份合同均约定合同结算方式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河池建筑公司应当制出竣工决算交农行罗城支行复查,农行罗城支行应在20天内复查完毕并交县建设银行核准。如决算经核准后20天内农行罗城支行不付清工程款,则按每天拖欠部分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河池建筑公司。

工程竣工后,河池建筑公司先后编制工程决算交给农行罗城支行复查,但农行罗城支行复查后未依约将决算资料送交罗城县建设银行核准,而是根据上级行的要求把决算资料报请其上级行审查核准。经农行罗城支行上级行咨询服务部和职工技协审查复核后,于1995年6月12日和1990年2月12日、6月18日、6月20日、7月31日分别编制了5份《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和2份《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该7份结算书核定,四栋住宅建筑面积为5,691.36平方米,工程价共计4,108,397.7元。该7份结算书已分别送达河池建筑公司、农行罗城支行双方,但双方均没有在结算书上签章认可。之后,河池建筑公司、农行罗城支行以及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其中甲栋(一号住宅楼)和乙栋(二号住宅楼)的工程质量被评定为良,丙栋(三号住宅楼)和丁栋(四号住宅楼)的工程质量被评定为合格。

1998年12月13日,河池建公司向农行罗城支行书写一份《关于支付工程结算及工程尾款的函》,要求农行罗城支行从1998年12月14目起支付维修费和工程余款,农行罗城支行没有回应。

2008年3月,河池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农行罗城支行支付尚欠工程款448,496.7元;农行罗城支行支付违约金40万元(以工程款40万元为基数,时间从1996年8月1日至2008年3月1日,共计4,076天,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即400,000元×5×4.076天=815.200元,只请求其中40万元,其他放弃);诉讼费由农行罗城支行承担。 农行罗城支行:河池建筑公司的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农行罗城支行已按工程进度现状给付河池建筑公司工程款386万元。从2005年1月后,未见河池建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付款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河池建筑公司起诉没有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其一,河池建筑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了工程决算并交给农行罗城支行复查,但农行罗城支行没有自行复查,而是将河池建筑公司的工程决算交由上级部门复查,当其上级行复查后所制的7份结算书交给河池建筑公司、农行罗城支行,双方均没有对该7份结算书进行确认,故该结算结论一直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应视为工程未作最终结算。由于工程未结算,河池建筑公司无法知道其应得的工程款数,亦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二,依照合同约定,农行罗城支行对河池建筑公司编制的工程决算复查后应交给罗城县建设银行核准,决算核准后应在20天内付清工程款,但农行罗城支行未依约将复查决算交给罗城县建设银行。因此,河池建筑公司无法确定最后的付款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也就尚未开始计算。其三,河池建筑公司主张其从1998年8月9日至2007年4月10日多次向农行罗城支行催款及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并提供了10份《报告》说明。对此,农行罗城支行否认收到过该10份《(报告》,只承认于2005年1月收到河池建筑公司另一报告,但河池建筑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对农行罗城支行主张于2005年1月收到一份报告,河池建筑公司亦不认可,农行罗城支行同样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和中断的事由。在农行罗城支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河池建筑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农行罗城支行拒绝支付工程款,河池建筑公司依据双方签订合同取得工程款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没有开始起算。综上,农行罗城支行主张本案诉讼时效超过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

一、农行罗城支行支付给河池建筑公司工程款234,172.7元;二、农行罗城支行支付给河池建筑公司违约金188484.63元;三、驳回河池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农行罗城支行提起上诉称:本案已超过诉时效,一审法院以7份没有经过双方签字认可,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为由,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完全脱离了本案的客观事实。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是工程款判纷案例,但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是否超过问题,因为本案跨越时间从1994年到2009年,长达15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要确定诉讼时效期间,首先要明确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合同纠纷而言,诉讼时效起算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另一种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

就本案而言,发包人农行罗城支行与承包人河池建筑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明确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河池建筑公司应当编制工程决算交农行罗城支行复查,农行罗城支行须在20天内复查完毕并交县建设银行核准。如决算经核准后20天内农行罗城支行不付清工程款,则按每天拖欠部分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河池建筑公司。根据该约定,发包人农行罗城支行的付款时间为决算核准后的20天内,该期间届满之次日即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但是,本案的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承包人编制的工程决算交县建设银行核准,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付款时间无法确定,故诉讼时效期间也无法起算。由于发包人违约在先,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根据农行罗城支行没有依约在20天内将结算资料提交罗城建行核准、没有明示其主张按河池农行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并且没有取得河池建筑公司同意等事实,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没有达成一致,故本案的具体付款时间无法确定,承包人也就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虽然河池建筑公司宣称其向农行罗城支行及有关部门送达了主张权利的《报告》,但河池建筑公司未能提供《报告》具有主张权利的内容及送达对方的证据,而且农行罗城支行对该主张予以否认,因此,不能认定河池建筑公司在起诉之前向农行罗城支行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没有起算时间,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凡是发包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应当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利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发布

第十三条 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提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点击头像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执业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

【联系方式】点击头像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没有结算的工程款如何诉讼,南京法院判例:发包人不验收不办理结算,施工方如何主张工程款?

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本人头像关注我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

1、2015年4月,华都公司中标中航电科公司开发的浦口某桩基、试验桩项目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地基与基础(桩基、试验桩)项目工程。合同价款6380000元,本合同采用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死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于工程完工后7天内提供肆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并提供消防和防雷及相关验收的图纸。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将竣工结算报监理人进行初审,监理人初审后由发包人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2、合同签订后,华都公司进行了施工,2016年7月涉案工程完工,2016年9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工程量分别为:PHC600(130)AB施工294米、PHA600(110)AB施工38米、PHC600(130)AB施工29065米、PHA600(110)AB施工12520米。

3、华都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即10593215.6元,根据该工程款总数计算并主张剩余工程款。

4、庭审中华都公司陈述:2016年11月11日华都公司将自己单方制作的结算报告报给中航电科公司后,中航电科公司一直以太忙为由拖延审核、结算,但后面一直陆续付款。

中航电科公司认为,华都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报送完整的审计资料,合同约定审计是付款的前提,是华都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审计。

中航电科公司作为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有义务及时组织验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桩基工程与施工图确定的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均无变化,中航电科公司进行验收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中航电科公司对案涉桩基工程未及时组织验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华都公司曾向中航电科公司提交了结算资料,中航电科公司虽主张该结算资料不完整,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合理期间内对该结算资料的内容提出异议,故中航电科公司关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结算的观点不予支持。因此,中航电科公司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工程施工完后,发包人由于资金紧张,不主动支付工程款,有些发包人会采取不验收不结算的消极方式拖延支付工程款,而且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那么施工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规避这种风险,让后续维权主张变得相对简单?

1、施工合同中提前约定以固定价的方式结算工程造价,比如约定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方式结算。固定总价就是一口价包死,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固定单价的话,工程量单价确定,双方确定工程量后,直接据实计算工程款。这两种方式都可以避免后续诉讼中因为司法鉴定,耗时耗钱,增加施工方维权的成本。

2、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完成后发包人组织验收的义务,同时约定施工方提交结算材料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施工方结算,超过该约定的时间,直接按施工方送审价结算工程款,这样可以对发包人产生一定的约束。

上述两种情况可以在施工合同中,同时约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维护施工人的利益。

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本人头像关注我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