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拆迁协议作者:夫鸣晨 时间:2022-11-02 02:10:02浏览101次
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市容整治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拆除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安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我们来看看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一是拆迁补偿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严重脱节。
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符合市场。主要表现在: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太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的申请,结合物价、国土、建设等部门,单方面确定补偿标准,而不是由房屋拆迁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拆迁户获得的补偿价格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销售价格,甚至低于同地段二手房价格,主观上造成了拆迁户购房的经济负担。
二是房价涨了,拆迁补偿价格不变。近年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不断上涨,但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多年来一直停滞不前,给拆迁人造成了巨大的利益损失。
第三,现行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没有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只补偿被拆迁人地面上的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被拆迁人失去土地使用权所造成的损失,仅仅以房屋补偿的名义是无法完全弥补的。
第二,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没有具体的界定。
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进行商业拆迁,激化了房屋拆迁矛盾。主要表现在:
第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区分拆迁项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侧重于对开发商利益的保护,使得被拆迁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诉求。一些地方政府以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为由,出于商业目的非法干预强制拆迁。
第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政府作为强制拆迁的行政权力使用范围扩大。一些地方政府在一些开发项目上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利用政府的公权力侵犯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
三是拆迁户得不到妥善安置,失去生存基础。
住房短缺、位置偏远以及“拆迁致贫”等问题并没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拖欠、挪用、滞留安置资金、安置滞后等现象,特别是安置房短缺,随意抬高房价。因此,在房屋拆除后,房屋的居民和租户面临严重困难。低收入低补偿的居民在得到有限的补偿后,只能选择搬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被拆迁人居住地的“城市边缘化”大大增加了被拆迁人的生活成本,谋生手段不得不重新开始。交通、购物、孩子上学都成了棘手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
一些城市的“旧城改造”成了被拆迁人的噩梦。老城区是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存在一定数量的小户型和违章建筑。这部分被拆迁人还能维持拆迁前的基本生活条件,但拆迁后会让这些家庭的住房更加困难,生活更加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