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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改嫁土地补偿款能不能拿回来,女儿出嫁还能分得土地补偿款吗

来源:拆迁协议作者:锁璐 时间:2022-11-02 02:35:02浏览101次

下面这个案例,夫妻二人结婚生子后,因彼此意见不合而离婚。女方再婚,但户口始终没有迁出前夫家。离婚前一周,她前夫家刚承包了村里3.5亩地,家庭经营。女方是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之一。离婚6年后,家庭承包地被征用,离婚再婚女是否应该得到村里的土地补偿款?离婚再婚土地补偿款能拿到吗?

冯华于1992年3月28日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石村委会大源村村民张亮登记结婚,并于1993年12月生下一男孩。1998年1月1日,大源村与冯华的妻子林*娃签订了承包合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将3.5亩土地承包给林*娃。合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冯华是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共有人之一。然而,合同一周前才签署。同年1月7日,冯华和张亮因感情不和选择离婚。2000年1月12日,冯华与澄迈县老城镇马村社区居委会的马家秋结婚,但户口仍留在大源村。

2014年7月,大源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4日,大源村按照村里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并向农业户口村每名成员支付补偿款3.1万元,但以冯华已婚为由拒绝分配。

已婚妇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冯华出具《证明书》,证明她从大源村结婚后,没有参加现丈夫办公室的土地承包,没有领取征地补偿款。冯华认为大源村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遂将此案起诉至法院,要求大源村赔偿征地款3.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冯华于1992年3月28日与村民张亮登记结婚,将户口迁入大源村,参加村土地承包,取得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人离婚,冯华再婚,但始终没有迁出户口。他们结婚的那块地没有承包地,也没有发放征地补偿款。应当认定其具有前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大元村)的成员资格。大村拒绝向冯华支付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冯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大源村被判向冯华支付31000元的征地补偿费。

大园村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冯华不再居住在大园村,不再以大园村的土地作为其生存的保障。而是常年住在现任婆家,从未参与过大元村的集体生活,行使过权利,履行过成员义务。因此,冯华不应享受大源村的补偿。

海口中院认为,冯华仍具有大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大源村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益。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离婚、丧偶后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妇女在结婚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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