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韦奇文 时间:2022-11-25 17:15:02浏览141次
2.已经向有关部门要求适当的救济。如请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上诉时效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自调解终结之日起,当事人的上诉期限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诉讼时效从30日后的第一天起继续计算。
3.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一定时间履行义务等。而且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比如通过录音证据。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例如,申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
5.撤案时效的起算时间。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的期限自撤回之日起重新计算。
6.用人单位未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的情形如下:
1.一方对另一方主张权利;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见,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是由当事人主张权利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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