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贲晓霜 时间:2022-11-27 01:55:02浏览134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要关注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比如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漏发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发现问题,要及时通过有效的方式解决。一旦超过时限,您将无法支持您的索赔。
(2)不要做虚假承诺。
平时,广大劳动者要增强证据意识,尽量将自己的相关证据保存在单位,如工资条、工资单等。一旦劳动权益受损,这些证据可以帮助你。
(3)不要说错地方。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请求。反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相应的仲裁费用外,不会支持任何不当请求。
(2)超出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当事人逾期申请仲裁的,其请求不予支持。
(3)在期限内变更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批准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不能按时出庭的风险。被告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驳回申诉,可以缺席裁决被告。
(5)无法作证的风险。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不按时支付仲裁费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办案费。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缓交、减交、免交。投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办案费的,投诉自动放弃。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工作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县劳动局)申请。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辖区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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