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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规定,劳动仲裁程序收费吗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针向秋 时间:2022-11-27 03:00:05浏览122次

一、申请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诉求和事实依据;委托人的资格和权限;申斥日期等。

二、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投诉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上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规定等。对于投诉材料不全或者信息不清的仲裁申请,应当告知投诉人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公室负责人应在7日内批准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通知被申诉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投诉人。

三、仲裁准备

组成仲裁法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单独进行审理。

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作出回避决定。

调查并收集证据。仲裁庭应当认真阅读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检查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给法律部。没有法律部门的,仲裁员会委托相关部门来做。地方仲裁委员会可以相互委托调查,被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案。

四、仲裁审理

通知了各方。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申诉人应当被辞退,被申诉人应当缺席裁决。

首先调停。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

举行了法庭裁决。仲裁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仲裁员秘书的回避申请和案由;听取申诉人和被告人的申辩;仲裁员应通过询问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并证明双方的最终意见;根据当事人意见,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适当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休庭,作出裁定;仲裁庭复会并宣布仲裁裁决;对于仲裁庭已经审结或者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做出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作出裁决的,应当在作出裁决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如果定期作出单独裁决,将在法庭上作出裁决。

仲裁期间。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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