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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评估,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覃飞跃 时间:2023-04-30 23:30:04浏览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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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房屋评估怎么评估

1、收集交易实例

运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必须具有较多的原始资料,如果资料太少,则比较评估出的价格难免武断、不够客观。因此,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时,首先应尽可能地收集较多的交易实例。目前的评估机构与房地产交易机构关系较密,对此,应不存在困难。

2、选取比较实例

尽管收集和积累的交易实例较多,但针对要估价的某一拟拆迁的房地产来说,其中有些交易实例并不适用。因此,在对某一房地产进行估价时,还需要选择其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交易实例,作出供比较参照的交易实例。供比较参照的交易实例,作为供比较参照的交易实例。供比较参照的交易实例选择得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市场比较法评估出的价格的正确性,因此应特别慎重。一般来说,选择交易实例应尽量满足以下要求:

(1)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用途应相同。这种用途主要反映大类用途,如果能做到小类用途也相同则更好。大类用途如下:商业、办公楼、宾馆、住宅、工业、仓库。混淆用途,是目前估价错误的主要原因之一。

(2)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建筑结构应相同。建筑结构一般有如下几种: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

(3)与估价对象房地产所处的地区应相同,或在同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由于市场比较法是以替代原理为理论依据,用来比较参照的交易实例房地产与估价对象房地产之间要具有替代关系。因此,交易实例必须是在同一供培育范围内的类似地区中的房地产交易,如果能做到在同一地区则更好。

(4)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类型应相同。一般来说,价格类型大致有如下几种:买卖价格,租赁价格,入股价格,抵押价格,征用价格,课税价格,投保价格,典当价格。拆迁估价原则上应适用买卖价格。

(5)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估价时点应接近。估价时点,是指决定估价对象房地产估价额的基准日期。所谓接近的含义是相对的,如果房地产市场相对稳定,在几年前的交易用于现在比较,也比较有效。如果房地产市场变化快,则比较的有效期要缩短。一般认为,交易实例的交易日期越近越好,实在无近期交易实例,采用的交易实例的交易日期在5年以上的不宜采用,因为在进行交易日期修正时会出现较大偏差。

(6)该交易实例必须为正常交易,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所谓正常交易,是指交易应是公开、平等、自愿的,即在公开市场、信息通畅、交易双方平等自愿、没有私自利益关系情况下的交易,正常交易应是一种对交易双方来说经济上合理的交易。

3、建立可比价格

选取了比较实例后,还应使各比较实例的价格之间及其与拟将评估的估价对象的价格具有比较的基础,然而再作有关修正。建立可比价格要做的工作主要包括:

1统一划为单价,如元/平方米;

2统一货币单位,原则上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统一面积单位,如是平方米,还是平方尺,原则上为平方米;

4统一面积内含,原则上应是建筑面积。

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交易情况修正,是排除交易行为中的一些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交易价格偏差。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等种种特性,房地产市场一般是个不完全市场,因此其价格往往容易受到当时的一些特殊行为的影响,所以必须将个别的特殊交易情况排除,使其正常化。换句话说,基于特殊情况的交易价格在市场比较法上不适合作为比较的对象,而应进行修正,使其成为正常价格。

拆房评估按什么标准计算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条 房屋征收完全按照市场价评估和补偿。

《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条例》也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评估办法》中房屋征收价值已经完全市场化,对于两个文件中都出现的“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评估办法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并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精确到元。

这是《评估意见》中**大的亮点。以往频繁发生的拆迁恶性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征收双方在房屋评估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而且往往政府和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会恶意降低征收价格,《指导意见》不能很好地保护被征收方的利益。

房屋拆迁评估有什么程序

房屋拆迁评估程序是先由评估机构进行实地勘察,做好查勘记录,然后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提供初步评估结果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后由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交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拆迁怎么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有以下步骤:

1、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才能进行评估。

2、户主需要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房屋拆迁相关的资料。

3、由评估人员现场勘查。

4、咨询综合分析,确定合理补偿基数,为补偿提供可靠数据。

5、编写评估报告,作出评估意见,并确定具体房屋价格。

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地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屋拆迁的评估方法

1、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2、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3、收益法是雨季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4、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5、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的评估流程有哪些

房屋拆迁评估流程包括:1、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拆迁估价机构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2、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3、评估机构勘察测量。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估价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4、初步估价报告公示。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5、复核申请。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房屋评估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房屋拆迁评估流程、拆迁房屋评估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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