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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起诉状范文新,拆迁行政诉讼流程

来源:拆迁官司作者:姚安晏 时间:2023-03-30 13:55:03浏览140次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拆迁行政起诉状范文新,以及拆迁行政诉讼流程对应的内容介绍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的上诉状

导语:上诉状是在判决不满,申请再次审查时提交的文书。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欢迎参考。

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姜堰市某丰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某丰公司),住所地:姜堰市通扬东路70号。

代理人:王某树,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39586**。

被上诉人:姜堰市某安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某安市场),住所地:姜堰市姜堰大道东转盘,法定代表人:康祖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姜堰市姜堰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住所地:姜堰市长江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戴某平,职务:镇长。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并确认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姜堰市某安市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无效,由某丰公司补偿镇政府1001406.8元。

2、由二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等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与二位被上诉人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至今没有履行,被拆迁的所有房屋和土地从未交付给拆迁人,上诉人一如既往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上诉人也没有依照补偿协议履行其义务。

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2段认为“本案当事人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协议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无可非议的,但其后认定该协议“且已履行”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庭审已经查明涉案的房屋和土地至今在上诉人一方正常地生产经营,被上诉人因为非法至今没有实施拆迁,以至今天恼羞成怒。

二、被上诉人某安市场根本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而被上诉人姜堰镇政府压根不能成为“拆迁实施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可见,被上诉人某安市场并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作为拆迁人签定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而作为拆迁实施单位的被上诉人姜堰镇政府同样是违法的!

三、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协议有效的充分条件,即使意思表示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没有拆迁许可证不得进行拆迁活动,这不仅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中严令禁止的不法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并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就合法了(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1段)。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对拆迁许可审批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强化拆迁项目管理,对没有拆迁计划、没有拆迁安置方案以及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坚决不准实施拆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由此说明被上诉人的拆迁活动是违法的,无效的。

四、上诉人2007年7月22日从一审法院收到的被上诉人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充其量只能说明拆迁人获得2007年6月30日至2007年12月31日拆迁许可,根本不能证明3年前的协议有效,何况这份拆迁许可证本身就是非法的。

协议无效属于自始无效!2003年的非法拆迁行为因为没有拆迁许可证归于无效。既然无效,就不存在恢复效力问题。被上诉人在临判决前提供的姜拆许字(2007)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本不能证明3年前的拆迁活动有效,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时必须进行听证程序,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就程序而言,该拆迁许可证没有生效,不得作为拆迁活动的依据;就关联性而言,该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是2007年6月30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其与本案2003年拆迁补偿协议无关;就合法性而言,该拆迁许可证是非法的,不但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而且直接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四、被上诉人及相关政府部门严重妨碍司法公正,动用纪委部门插手正常司法活动,明目张胆威胁上诉人撤诉,请求省高院司法建议上级部门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腐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姜堰市纪委等部门反复多次找包括上诉人在内很多人进行所谓的“谈话”,明目张胆要求上诉人撤诉,甚至威胁采取包括“抓人”等手段迫上诉人就范。为此,上诉人多次向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汇报。插手其他部门的事务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行为。对于这种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即使当事人迫于压力撤诉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准予。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查处有关责任人。维护法律基本的尊严!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二位被上诉人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因为作为拆迁人的被上诉人当时没有获得房屋拆迁许可,其拆迁活动是非法的!而且当年的拆迁活动至今并没有实施履行,所以,补偿协议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姜堰市某丰运输有限公司

2007年8月6日

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张某泉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33年6月4日 民族:汉

单位:南某化工厂 职务:党委书记兼厂长(已退休)

电话:130167782**

被上诉人: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北濠桥路9号 电话:855295**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某 职务:局长

上诉人因原告张某泉认为被告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某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缺乏依法行政依据,侵犯原告张某泉的合法权益,于2006年12月22日向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撤消“某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一案,被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07年3月5日(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泉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告张某泉不服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07年3月5日(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

二、支持原告一审撤消“某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告张某泉对一审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原告张某泉认为一审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完全回避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违反国家法规和规定擅自批准“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根据没有法律效力的 “某龙房地估[2006]字第21-023号”拆迁房屋评估报告进行裁决以及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强制使用南某市相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条款等违规主要事实根据。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刻意回避的主要事实根据有以下八个方面:

1、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2006年8月8日批准的 “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非法拆迁许可证。主要事实根据:

①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9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南某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某国土资地前[2006]25号文: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开展土地前期工作的某知,1、同意你单位按规划红线范围所示位置对于五一路东侧,人民东路延伸段北侧的国有土地68353平方米开展前期工作。2006.7.12”。 68353平方米折算为6.8353公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据的“某国土资地前[2006]25号文”标明拆迁地块为6.8353公顷,必须得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该拆迁地块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证据材料,说明这块超过5公顷拆迁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是非法占地拆迁。

②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公告中只是笼统地说明拆迁范围为:“人民东延北侧、五一路东侧地块”,没有具体红线图示,在这块区域的征地涉及南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16号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5] 1143号;涉及南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36号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5] 1029号;原告某过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查证,被告知所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都可以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建设用地查询数据库中进行查证,经过原告在该建设用地查询数据库查证不存在“苏土资函[2005]1029号、苏土资函[2005]1143号”两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公告还涉及南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10号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3] 1号,该公告发布日期为2006年3月29日,从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3] 1号文2003年被批准到2006年3月29日开始征收土地时间跨度远远超过两年建设用地批文有效期。根据国土资源部二○○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苏国土资地函[2003] 1号已经超过两年的时效,失去法律效力。

③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公告中无拆迁建设项目,只有“前期开发”字样,根据南某市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某知》某政发[2000]43号“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与供应一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可见,所谓“前期开发”只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根本不是建设项目。

④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提供“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拆迁人“南某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和第二拆迁人“南某市崇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07年3月5日(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书中被告证据“23、资金到位证明”是中国银行南某港闸支行七彩城分理处为南某市某羽拆迁公司出具的396万元的借款证明。这个所谓借款证明不是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行政诉讼起诉状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下面是YJBYS我收集的有关拆迁的行政诉讼起诉状,欢迎借鉴!

拆迁行政诉讼起诉状一

原告:xxx男 x岁 汉族

现住址:某某市某某办事处

原告:xxx男 x岁 汉族

现住址同上

被告:xx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第三人: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市建设局发给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二原告是位于xx市xx办事处的居民。二原告于2008年x月x日接到xx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拆通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通知书。称因“xx安居花园”建设,对二原告所有的房屋实施拆迁。拆迁协商工作开始后,二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先查看拆迁人是否具备《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具备的五项批准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被告及第三人拒不提供。

二原告认为,作为利害关系人二原告有权查阅该五项批准文件并且对其真实及有效性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及第三人拒不提供该五项批准文件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提供不了上述五项批准文件,所以二原告认为被告违法核发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据此,二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建设局发给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xxx

具状人:xxx

二0xx年xx月 xx日

拆迁行政诉讼起诉状二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拆迁行政诉讼起诉状三

原告: 朱xx 身份证号:320xx51xxxxx1643

地址: 电话:136xx7498

原告:朱xx(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

身份证号:320xx519451105141643 注册号:320xx5xxxxx02959

地址:xx省xx县xx镇xx村 电话:136xx7498

原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军

经常办公地:xx市xx路xx1弄xx号xx室

电话/ 传真:021-52xx3 邮编:200333

注册地:xx省xx县城xx路xx号

被告:xx市xx区市政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朱xx因其违法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379,830.78元。

二、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款项自2010年4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时的利息。

三、 请求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朱xx子女朱xx、朱xx因拆迁所应得的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

四、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朱xx(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原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五、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朱xxxx年与王春香女士在xxxx区登记结婚,携一子一女(朱xx、朱xx)定居xxxx区xx路xx。同时原告朱xx以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名义授受原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xx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派,以xxxx区枊营路兴隆村3号为办公营业场所开展建筑承建业务,多次签订合作联营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并持续至拆迁前。期间,原告朱xx于19xx-19xx年出资与张连胜共同翻建枊营路兴隆村3号房屋(后张连胜去世后由其妻俞桂英继承),并取得该房130.83平米的原始产权。

xx市xx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与原告朱xx签订xx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约定补偿房屋面积72平方米,对其余面积不予承认和补偿、对原告没有xx户口的子女(朱xx、朱xx)不予补偿和安置,对原告朱xx(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和xx市xx区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联营经营主体资格和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认可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被告方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具诉状上呈人民法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个人)

朱xx(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

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5 月15 日

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

导语: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欢迎阅读。

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一)

上诉人DDD,女,

上诉人AA,男,

被告XX市ZZ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汪文展,区长。

上诉人DDD、AA因违法征收行政诉讼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1)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二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在XX市ZZ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1组建有一幢3层房屋(土地证字号雁宅集用(08)字第01-01-08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75.68M2),该房屋系二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2008年开始,杨鸿斌自称“老杨”通过电话联系二上诉人,一会称其是“紫薇”的,一会称其是“天马公司”,一会称其是XX高科的,一会称其是等驾坡土地所的,一会称其是ZZ区拆迁办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拆迁含我们家在内的ZZ区田家湾村1组的5户房屋。为此,上诉人DDD于2010年4月底回XX处理拆迁事宜。“老杨”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为:由村委会、土地所划宅基地被拆迁户重建,其按房屋面积给予1000元/M2补偿,由于其身份不明,不出示或公示征地拆迁许可文件及安置方案,在其找上诉人DDD多次谈拆迁的时侯,上诉人一直没有同意其提出的方案。,一帮身份不明的人趁二上诉人不在家,非法将二上诉人的房屋拆除。

二上诉人得知此事后,于,二上诉人以XX市ZZ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ZZ区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12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西行辖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移交XX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二上诉人收到碑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ZZ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答辩状,载明“二上诉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04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2004]48号、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文件征为国有土地;上诉人DDD之母朱桂荣于代理DDD与杨鸿斌代表的‘拆迁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朱桂荣领取了补偿款64万元”。5月27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时二上诉人才看到所谓的“委托书”及征地的相关证据。鉴于ZZ区人民政府提供了相应证据,二上诉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二上诉人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6月13日,立案庭法官以去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将起诉状等材料退给DDD。同日,二上诉人通过特快专递将起诉状等材料邮寄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达50余天未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二上诉人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不予受理。

二、ZZ区人民政府的违法事实及二上诉人起诉的理由。

1、ZZ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无权决定或者默认“莫须有”的“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记载的第三人为ZZ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拆迁,唆使杨鸿斌采用与朱桂荣伪造DDD盖手印的委托书签订拆迁协议的手段,强行拆除二上诉人的房屋。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文件确定将347.283亩土地出让给XX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紫薇浐河花园项目建设,而现在该地块却是用于恒大集团XX有限公司建设的“恒大绿洲”项目,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根本就不存在,故ZZ区人民政府设立ZZ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违法。

2、ZZ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2005]行他字第5号)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市政办发〔2010〕192号)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拆迁改造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无论是按照高人民法院还是XX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拆迁农村房屋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实施拆迁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补偿安置违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货币安置和房屋置换2种补偿方式。《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八)条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意见实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而无论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性规定,对于二上诉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均应采取货币安置或者房屋置换。

4、征地补偿违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04]48号、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文件,征收田家湾村及1组、2组的土地21.3716公顷(320.574亩),而ZZ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于与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及田家湾村1、2、3组签订征地协议,征地补偿的集体土地仅274.275亩,还有46.299亩集体土地未予补偿。在征地协议中,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征地单位,但其作为ZZ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何对集体土地享有权利。

5、关于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的效力。上诉人DDD没有向朱桂荣授权并出具委托书,也没有在委托书上签名盖手印。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信息公开一案中从被上诉人的答辩及提供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才得知有所谓的“委托书”,但ZZ区政府仅提供复印件,没有对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的来源作出说明,也没有提供“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依法成立,取得拆迁资格的相关证据;“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不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有拆迁人资格,不具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被拆迁的房屋系二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DDD无权处分,即使上诉人DDD作出书面委托,该委托书仍然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ZZ区人民政府对二上诉人的房屋应当先征收,再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拆迁补偿。从ZZ区人民政府的答辩状看,相关政府仅仅征收二上诉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ZZ区人民政府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就默许的子虚乌有的“拆迁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实施拆迁行为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确有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14日收到二上诉人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的起诉状后,于8月9日裁定不予受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一审裁定认定,拆迁人紫薇浐河项目部(应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与起诉人的代理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依据的是二上诉人提供的ZZ区人民政府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的答辩状、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而罔顾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没有上诉人DDD签字盖手印的事实。而这些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样违背了证据规则。

3、一审裁定认定紫薇浐河项目部属于拆迁人没有事实根据。紫薇浐河项目部是一个什么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都需要依法成立才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拆迁人是需要行政机关许可或者审批取得资格,还是无须任何程序谁想做拆迁人,只要政府默许就可以作为拆迁人?在同一宗征地西北沙发辅料市场的房屋拆迁中,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ZZ区政府作出(2008)雁政发42号《批复》,该批复同意第三人紫薇拆迁办报送的《实施方案》,不管同一宗征地的房屋拆迁是否应当一起予以拆迁补偿,不管紫薇拆迁办成立是否合法,也不管ZZ区政府作出(2008)雁政发42号《批复》的程序是否合法,《实施方案》上应该载明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ZZ区人民政府也对同意第三人紫薇拆迁办、XX市国土资源局ZZ分局作为拆迁人(或者说实施拆迁)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而本案的紫薇浐河项目部如何取得拆迁人资格没有证据证明。

4、一审裁定逻辑错误,相互矛盾。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请求撤销ZZ区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该裁定同时阐述“拆迁人紫薇浐河项目部在拆除起诉人的房屋前……”,二上诉人的房屋已被拆除的客观事实是否事实依据!或许裁定想表达的意思是ZZ区政府没有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没有政府的征收(或是审批、许可拆迁)何来拆迁人实施拆迁?二上诉人起诉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被上诉人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本来该通过正当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无须任何程序。

5、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①、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二上诉人根据第十一条**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没有违法征收,何来违法拆迁,没有违法拆迁,二上诉人的房屋尘归何处。②、第四十四条**款第(三)项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不予受理。首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条第(一)项规定,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这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责任机关的规范,故被上诉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次,一审法院从未要求二上诉人变更被告主体,何谈拒绝变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的规定依法裁定。

此致

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二)

上诉人李*川(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村,电话:********。

被上诉人李*芬(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干河沟东街*号。

被上诉人李*芳(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沁河路101号沁园小区*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芹,(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丛台区青年路*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萍,(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先住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号*栋*单元*号。

被上诉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址:邯郸县东柳林大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汲*华(原审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东柳林村。

上诉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0)邯县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0)邯县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3、判决被上诉人(原审4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是李*兴和汲*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即本案争议房屋的房产证没有提供原件,也没有去房管局调查该房产证的真实性,而是根据宅基地登记表予以认可房产证复印件的真实性,该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的事实是,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原是土坯房,1986年11月,上诉人的父亲李*兴去世后,该房屋破旧不堪,长年失修,房屋房顶漏水,该房屋已没有使用价值。上诉人为了让母亲汲*华住上新房,于2000年前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翻修。该事实有当时翻修房屋的施工人员李*海等10人及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作证。原审法院不调查清楚事实真相,仅凭一张房产证复印件即认可该房屋为上诉人父母的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的父亲的遗产已经不存在,该经过上诉人翻修的4间房屋的产权应当依法归上诉人所有。

二、原审4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本案的案由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按法律规定,必须是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本协议无效。原审4原告对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享有共有权还是继承权,必须先进行确权之诉或继承纠纷诉讼,才能确认原审4原告是否对本案具有厉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法院是不应受理的,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三、原审判决超越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原审**原告和原审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责令原审第二被告补偿其20520元补偿款。而原审法院判决原审第二被告补偿原审**原告和原审第二原告拆迁补偿款分别为40647.89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应当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判决。而本案的一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原审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应当依法驳回。

原审原告的**项诉讼请求是确认拆迁协议中有关原告财产部分(约328800元)补偿协议无效,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责令第二被告补偿4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328680元。**项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第二项诉讼请求却是违约责任,两项诉讼请求自相矛盾。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应当是相互返还财产,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审4原告和原审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哪里来的违约责任啊?因此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起诉。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且原审判决超过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致

邯郸市中级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川

以上系笔者关于拆迁行政起诉状范文新以及拆迁行政诉讼流程一些小小看法见解,若有不当之处烦请批评指正,若有什么建议意见,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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