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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时什么样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来源:法制新闻作者:守思娜 时间:2021-06-29 17:52:59浏览68次

上法庭的时候经常会这样。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据很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肯定是不一样的。通常这些证据有的是原告提供的,有的是被告提供的。双方利益与哪个证据最强哪个证据最弱密切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若干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第一,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根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一般比其他书证更有力。这里的社会组织应该是有限的,因为我国的社会组织有很多种类型,其中很多是纯粹的民间社会组织,并不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力,他们出示的官方文件不应该比其他书证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二是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公证书证比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具有更大的证明力。在这里,物证被赋予了比一般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更强的证明力。此外,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公证书证都是由公众交出的,所以法律赋予了它们很强的证明力。

第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递的证据。所谓原始证据,又称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从原始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原始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如留在犯罪现场的工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的原件、被害人的陈述等。传递的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录、转述的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来源,而是已经转手的二手材料,如各种物证、视听资料的复印件、各种证明的复印件、影印件,证人转述自己从他人处听到的情况。我们很容易认为,证据材料转手次数越多,歪曲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转手证据的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

第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的证据,是间接证据。这里有一个关键词来解释,这是主要事实。所谓主要事实,通常是指案件中的关键事实。比如在民事案件中,是指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被变更或者消除,在刑事案件中,是指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第五,证人提供的有利于其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当事人的证言,一般少于其他证人的证言。这个很好理解。如果证人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很难保证证人作证时的中立性。更有可能是证人为了证明关系密切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提供虚假证据。因此,这种证人的这种证词的证明力应该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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