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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后法院撤拍怎么办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瓮醉芙 时间:2021-10-03 18:21:19浏览13773次

拍卖后法院撤拍怎么办

拍卖已撤回原因并案处理是什么意思

感谢邀请、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法拍房”怎么来的!一般情况下,有如下几种情况的房产会成为"法拍房"

1、商业贷款产生。购房人向银行贷款购房的,在不能如期如数偿还贷款时,银行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贷款人就被抵押贷款拍卖变现来偿还贷款的;

2、民间借贷产生。比如:张三借李四的钱,约定以自有房产抵押给李四,到期不能还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李四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产,也只能向法院申请张三还款,并出示抵押或借款协议,要求法院在执行阶段拍卖张三的房产来还款;

3、司法没收产生。比如:刑事案件中有判决没收犯罪嫌疑人个人全部财产,如该财产涉及不动产,该不动产依法可进行拍卖,变现后的钱款收归国库;

4、无主财产。这个很容易理解,就是无人认领的房产。这个也可以进行拍卖,但现实生活中几乎很少发生。

碰到以下问题可能会被撤回

首先法院有权撤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如果有任何问题也可以加我微信

法拍房什么情况下才能撤销拍卖法拍房有查封或多次查封有风险吗

法拍房什么情况下才能撤销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生以下6种情形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撤销司法拍卖:

1、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2、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3、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4、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5、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6、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法拍房有查封或多次查封有风险吗?

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法院会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的查封手续。对于房本,原则要求被执行人交出,如果被执行人不交出的,不影响法院的查封,原房本也就没有实际的意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法拍房是法院依法查封的房源,有可能多次抵押和轮侯查封。但无论有多少抵押,首先认的是一抵和一封。首先赔偿的是一抵债权人。所以首封法院会去协调轮侯法院,逐步解封。通常首封法院拍完房产拿到案款再组织分配,统一既解除抵押和查封手续。当然不用太过担心,法院在拍卖之前内部都会协调好分配比例方案,不过也会小概率出现拍后协调不统一的问题。

最后总结:法拍房有查封或多次查封都属于正常

成交的司法拍卖是如何又一次被撤销的

作者:李前军律师

昨天,我的当事人,广东的梁女士,收到了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某国有企业破产管理人退回的30万元款项。这是我办理的第二起将成交的司法拍卖撤销的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2018年4月3日,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平台的“司法拍卖”栏目发布关于“再次拍卖(破)XX有限公司存货”的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物“XX有限公司存货”,存货评估价为600.81万元,起拍价为384.52万元,参与竞买的保证金为30万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万元。

来自广东的梁女士,看到了法院发布的这则公告之后,于2018年4月15日上午9点30分将30万元竞买保证金汇入法院公告后附带的“竞买须知”指定账户,报名参与该拍卖标的的竞买。

当天上午9时48分,梁女士通过竞买号V0062以3845200元的价格竞买成功。

2018年4月16日下午,梁女士安排人员赶到位于江苏省某市的拍卖标的所在地现场看货时,意外发现拍卖公告中关于存货主要是“粗碳酸钴”的标示并不属实,被指称为“粗碳酸钴”的物品初步判断疑似为铁矿砂。

随即,梁女士致电法院及破产项目管理人的联系人,告知实际竞买到的物品并非如法院公告中所标示的物品一致,如此一来,将导致自己出于对公告标的以经济利用的目的无法实现,将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撤销拍卖,退回保证金。

法院和管理人方都认为梁女士所述不实,公告所示内容与事实无误,对于梁女士要求撤销拍卖并退款的要求,明确表示不接受。

几经沟通不下,梁女士联系到我。听完梁女士的如上陈述,我初步分析,本起司法拍卖的程序和实体上有处置不妥的地方,可以考虑和法院及管理人方进一步沟通解决,实在不行,不排除通过诉讼方式。

接手案件后,我随即于2018年4月23日从上海乘坐高铁到江苏某市,赶到拍卖标的实际存放地点现场察看标的物,并现场对标的物进行取样备检。然后离开标的物现场直奔破产管理人联系人处,与联系人交涉提出诉求,表达破产管理人方对于拍卖标的处理程序可能不妥,考虑是否配合法院将本次拍卖撤销,联系人未能明确表态。接下来,慎重起见,当天下午我通过邮递方式向法院寄送了一份书面异议,确保异议的提交是在法院公告所明确的拍卖成交尾款交付期内,以防止维权手续程序的差错而被动。次日早上,我又赶到法院,和法院有关本起拍卖的联系人进行沟通,当面再递交一份异议书。院方的法官联系人收下异议书,表示研究再定。

回程后,我将取回的样品提供给梁女士一份,通过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很快鉴定结果出来,显示该样品中的特定物质元素含量远低于该领域中惯常的理解(惯常理解特定物质元素的含量在50%左右,鉴定样品所示含量只有4.95%)。

2018年5月8日,我手持鉴定报告再次赶到江苏省某市中院,向拍卖案的法官联系人当面递交。法官看完报告,也初步承认了含量确实过低的事实,表示虽然如此,但我的当事人在拍卖前自己未能事先查看标的物,视为接受标的状况。我表示,当事人出于对法院公告真实性和表达内容准确性的理解参与竞买,当事人没有错误,这个结果不能让当事人来承担。院方表示,他们会再一次研究再议。

之后,我又与法院多次电话沟通,希望能尽快研究后,由法院作出撤销拍卖的结论。我们的表态是,破产标的的持续存放将可能导致标的市场价值未来不确定,可能使得国有资产流失。我的当事人是确定不会要下这个标的物的,因为这将会使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以当事人宁愿被打官司,也不愿意承受下来。法院表示后续再持续沟通研究,让我们耐心等待。

再后来,持续交涉。

直到昨天下午,我的当事人梁女士收到了法院通过管理人账户汇来的30万元保证金退款。

关于司法拍卖的撤销,我在2010年时候就代理过发生在重庆市某区法院的一起,也是因为程序出现重大问题被撤销。结案后我还写过一篇“一起破产司法拍卖是怎样被撤销的?”为题的文章,发在2011年3月18日我的新浪个人博客页面。

后来,该案例文章被陈新泉作者写成了读后感,以“遵守拍卖程序是拍卖公正的保证”为题刊登在《中国拍卖》杂志上。

拍卖,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随着社会的发展,拍卖的形式和内容总被不断演化,但是,无论如何演变,拍卖的交易本质不变,拍卖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不能变。近些年,法院的司法拍卖大多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向公众公开,使得交易信息被更大空间的周知,进而带来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利用,这当然是有利于物质充分利用、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好事。但也如前所述,交易无论如何变化,交易的基本价值观不应被忽略,诚实守信的契约准则必须被遵守。司法拍卖作为拍卖领域中最严谨的资产处置方式、一种国家法律意志参与的交易行为,更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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