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热点作者:德善芳 时间:2021-10-14 18:14:12浏览55次
交警在现场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时,其目击情况陈述、以及现场所出具经由多人签字的《处罚决定书》,在实务中即有被定性为“优势证据”的案例:
如果严格进行诉讼、复议,未必您的情况就可以以“证据不足”判定撤销处罚。但是,2020年上海市高院有一个反例:
其中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指出:
但是因为该案中交警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使得该证据的优势性灭失,最后法院判定处罚证据不足,从而撤销了处罚。
故对于您的问题,视具体情况,以及复议、庭审时是否有交警证言矛盾的出现,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更多的,2020年一来,我们在上海地区看到的类似案件,多以庭外和解,撤销处罚的方式结案,供您参考。
首先,纠正一下题主,交警大队出的文书应该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处理如下:
根据上述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权
提出主体
:事故当事人。
提出时间
: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
救济方式
:提出复核申请。
提出方式
:书面。
材料接收部门
:作出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均可,作出机关会移交给上级机关)
复核受理部门
:上一级机关。
复核审查结论
维持原认定或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后的处理: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或证明,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复核次数
:1次。
:在交通事故认定处理阶段,有权提出异议的仅限事故当事人,不包括其他人。且如果逾期提出,交警部门不予受理。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行政行为,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如果不服认定书,只能通过申请复核解决。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不是复议)。不得提出行政复议,不得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注意: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份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