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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混编的情况怎么办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晶图门 时间:2021-10-14 18:17:10浏览147次

跨行政区划法院:破除司法地方化藩篱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决策部署。这一年年末,我国首批两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在我国,绝大多数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行政区域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导致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与管理保障上的地方性产生冲突,司法权的运行易受地方因素影响和干预。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破解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造成的诉讼“主客场”问题,中央把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跨行政区划法院肩负着探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司法改革模式的重要使命。成立一年多以来,上海三中院和北京四中院在优化机构设置、司法人员配备、司法责任制等方面积极探索,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可持续、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机制革新,打破诉讼“主客场”

案件管辖制度是跨行政区划法院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跨行政区划法院要“跨”哪些领域?如何有效进行案件管辖的筛选?这些都缺乏既有经验可循。

上海三中院以“跨地区”“易受地方因素影响”和“重大”三要素作为案件管辖的判断标准,初步构建了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的跨行政区划管辖体系。此外,上海三中院还落实了包括院庭长常态化办案、审委会及合议庭运行、专业法官会议和法官助理管理等五项制度,同时搭建起法律志愿服务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人才培养交流机制等社会化合作平台。与此同时,上海三中院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建立司法审查与行政执法对接沟通机制,发挥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职能;与上海市检三分院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在强化工作监督的同时,加强相互工作沟通;与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等建立理论与实务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审理北京市以房屋、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等为主要类型的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兼顾特殊主体重大职务犯罪、走私犯罪案件和特殊重大民商事及公益诉讼案件。结合重大走私、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特点,北京四中院推动建立了“侦控辩审”四方联席会议机制,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机制建设;在集中管辖审理北京市各城区保险合同纠纷中,探索建立诉调对接、诉非衔接工作机制,近60%的案件通过调解和解方式有效化解;结合重大金融、保险案件标的额巨大不易化解的实际,建立立保同步、保调对接、立审执衔接工作机制,保全标的额达百亿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民告官”行政审判交出满意答卷

3月31日,北京四中院发布了《2015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5年,该院受理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达1397件。在全部实体判决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25.24%。

在北京四中院受理的所有行政案件中,区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达100%。今年上半年,北京四中院受理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1371件,数量已接近2015年全年,为2014年北京全市同类案件的6.4倍。上海三中院今年上半年受理行政案件409件,其中,近4成“民告官”案被告为上海市政府。随着行政审判案件数量的激增,跨行政区划法院努力推动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发展,提升跨区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除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外,为改变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易受干预的局面,不少地方法院也在开展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多种形式的管辖制度改革。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案件正在成为各地法院的“试验田”。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文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改革方案,积极慎重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目前已经批准了广东等近20个省市上报的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方案,一些省市的管辖改革已经取得良好成效,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创新审判管理,让改革经验可复制推广

“本法庭不受政府和其他单位的干涉,如果庭审双方发现有‘打招呼’或者‘递条子’的现象,都视为干扰法庭的行为。”这是上海三中院在开庭前对当事人的特别说明。

面对行政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差异、诉讼地位不对等这些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特有问题,上海三中院专门制定了全国首个《行政诉讼释明规则》,对当事人进行有关诉讼规则的释明,以互动化为依托,打造互动赋能诉讼平台。现在,释明制度已成为上海三中院行政诉讼的常态化工作,并积极向其他类型案件进行推广。

纲举而目张,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不仅克服了司法地方化,使国家事权的审判权由中央行使,更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制的突破口,解决了长期以来司法外部行政干预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通过司法形成社会正义的良性循环。(记者乔文心)

司法的过度行政化是司改阻力之一吗行政化乃顽疾,为什么仍然存在行政化究竟有什么必然存在的理由/好处

谢邀。

行政化方式管理司法的传统由来已久。司法活动的行政化,法官管理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方式高度同一化,已经固化为我国法院的“内在品格”。比如,各级法院根据中央和最高院要求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一制度被人形象的称为“廉政承包制”。即院长开始层层向下“发包”,最后“包干“到法官个人。“承包制”的组织逻辑在于上级能够主导下级行动,下级需要按照上级指令行动。而一个审判员如果办案不廉洁,庭长能把这个责任包下来吗?

除非庭长可以完全控制审判员如何办案。

这就是典型的行政逻辑。

这种行政逻辑还贯穿在对法官不当行为的定义上。比如法官莫兆军,他只不过按照民诉诉讼证据规则独立审判而已,但检察院却把其“审理后没有向领导汇报”作为玩忽职守的表现,简直荒谬;又比如法官马瑞芝,抚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理由是:“明知没有管辖权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民行使信访权,何谓“恶劣影响”。在法官惩戒制度被行政逻辑主导的前提下,重结果,轻程序也就成为必然。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根本性不同在于,前者是一种判断权而后者是一种管理权。

行政权的管理性质体现在上下级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并非是命令的对错问题,而是权力的大小问题:“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在执行中加深理解”就是最好的描述。而司法权的“判断”性质却体现在法官利用自己的具备的专业知识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识别的思维活动,而不是行政权那样的管理行为。

法官在司法或活动中具有的是一种让人相信其公正的“权威”而非强迫他人行为的“权力”。

这种“权威”是基于信赖和理性才生,是一种“话语权威”而非“政治权力”。因为司法是一种专业判断过程,就不能让法官在审理时感受到专业知识以外的不正当因素的影响,否则判决结果就是偏离了专业知识本应得出的结论,即司法不公。

审判独立的意义就在于此,法官只有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法结果符合法律。法院内部如果采取行政化管理,司法过程不是由法官依照其智识和良心做出判断,而是谁权力大谁说了算,会造成法官不是倾向于精通办案以获得职业荣耀,而是倾向于谋求上级赏识以便升官。而行政体系下的判决,

在社会公众面前的权威更多依赖于国家暴力的背书,而缺乏正当程序产生“共识”,难以获得公众发自内心的对判决的信服,这也是“案结事不了”的本质原因所在。

要成功的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在法律界和上层设计者之间达成一个共识,给司法权一个准确的定位,还原司法组织的内在逻辑。当前司法改革中“还权于审判者,还权于合议庭”,“减少审委会具体案件讨论”正在向正确的方向迈前进。

为什么中央明令禁止混编混岗,地方机关单位也要公开混编混岗用人,而拒绝招录足够的公务员

问题是不对的,混编混岗不是一个问题,是两个,分别是混编和混岗

首先,先说说混编的问题,这个已经解决了,因为三定方案是由各级编办审定印发的,单位是什么性质,就核定什么编制,不会出现行政机关有参公编制这种情况。人员身份是由单位性质决定的

当然,行政机关还有机关工勤,但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在机关工勤只出不进,随着人员自然消化,行政机关就不会再有机关工勤了,这里不讨论

一、行政机关,只要编制在行政机关的,就一定是公务员。行政机关体现在三定方案中就这几句话: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或者正处级、正厅级),核定行政编制XX名。其中,如果是二级单位的,是这一句,为XX局管理部门。

当然,还有人大政协两个部门,都是核定的行政编制,以上就属于我们通俗意义上讲的公务员,一级主任科员以下人员凡进必考,只能通过国考或者省考进入。不过也可以由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委托较大的市统一招考,但是现在比较少见,甚至没有。

二、参公单位,这种单位不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但又不宜列入纯粹的事业单位,比如各级群团组织(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属于一级参公单位,没有主管局),和一些执法部门(某某执法支队、大队等,属于二级参公单位,有主管局)。体现在三定方案中就是这几句话: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XX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一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很重要,有这一句话,单位性质才是参公单位,人员进行参公登记,只要编制在这些单位,一定是参公人员。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参公人员也是只能通过国考或者省考进入,由公务员管理部门发录用通知,人员调动也是由公务员管理部门发调动通知。

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流动是双向的,但要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公务员可以由行政机关调入参公单位,并且由公务员登记变更为参公人员登记,参公人员登记也可以由参公单位调入,并且由参公登记变更为公务员登记。这个过程中,政策上没有任何障碍,障碍在你能不能找到调动的关系

三、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类型。三定方案中没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一句。调动也只能单向,也就是全额拨款的可以调到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但反过来不行。

只要编制在事业单位,就是一定是事业人员,但事业单位有三种岗位,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这三种岗位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相互转岗。

所以,混编这个问题其实已经解决了,同一个单位不会有两种编制(有个特殊单位,党校,但我没看过党校三定方案,不好乱说),那么给大家的感觉就是旁边的人什么编制都有?这就是混岗

那就来说说混岗

一、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人员编制不多,办公地点也在一起,领导就会把不同单位中不同编制的人打散了混在一起,再重新分配工作,可能事业编的人来干党政办得事,又有可能公务员去干一些科技服务、文化服务这一类原本由街道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所以给大家一种混编混岗的印象。但其实只有混岗,没有混编,公务员的编制一定在街道行政编上,事业人员的编制一定在一个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上。

还有就是临聘人员,也就是临时工,这个就没办法,编制很少,不管行政编还是事业编都少,工作太多就只能招临时工。

二、市级省级机关的混岗,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借调。一般市级省级单位都管着几个参公或者事业单位,机关工作干不完怎么办?领导大笔一挥,借,从我们下属参公和事业单位借,甚至从能管的企业借。那下属单位没办法只能借,人员一到机关,可不就是给人造成混编混岗的印象了?

所以这几年也在整治清理借调人员,什么借调期不能超过半年,没有批准的借调要清退了,但有一定成效却不明显,事太多人太少,偷偷借呗。

不过借调这个事,对于下属参公单位的人来说不完全是坏事,到了机关跟领导打交道多,领导看得上了要么直接调到机关,要么回原单位任职。

但对于纯事业单位的人来说就比较亏,毕竟再干得好,也没法突破事业编变公务员的限制,都是白打工,而且因为长期不从事本职工作,评职称什么的很受影响。

对于企业借调的就更亏了,事业编借调好歹财政发工资,原单位领导也不在乎。但企业是拿自己的钱出来给一个不在岗的人发工资,企业不愿意,借调的人不在企业干活,就没什么绩效,工资也不高,也不乐意。

那为什么要借调?就是事太多编太少,看看几个奇葩单位吧

一、某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正科级,核行政编5人,领导职数1正3副,4个科室

二、某市级单位下属事业单位,正科级,核编1人

三、某区红十字会,参公事业单位,正科级,核编3人,领导职数1正1副,会长由副区长兼任不占职数,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名

四、某区创建办,具体创建啥我至今没搞懂,副科级,核编2人,领导职数1人。

说实话,好多不到10个人的单位,完全可以合并,这样至少可以少很多办公室、人事、财务、党建、纪检这种综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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