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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为关系影响法院判决刻怎么办

来源:法律热点作者:依云薛 时间:2021-10-14 18:44:13浏览106次

法院庭长枉顾法律事实怎么办

1、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人情案,你放心在劳动争议的个案中都几乎不可能出现的,标的额太小了,没有人愿意为了这点钱去卖个人情。

法官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因为算加班费太麻烦了。尤其是如果劳动者拿出的证据又非常散乱无章的情况下

,想死的心都有了,加班费的计算方式非常麻烦,按照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没有把证据准备清楚,扔给你一堆考勤表,想死的心都有。真的是一天天算啊。所以通常情况下,很多承办法官碰到这种案子负责任的都会让你列个表格以及对应的证据,让原被告双方开庭之前自己先对一下有没有争议。不负责任的就想办法哄你撤诉,让你改变诉讼请求,把这一项给划掉。

3、怎么办?把证据列清楚,诉讼请求列清楚,计算方式列清楚,让承办人一目了然,减少他的麻烦,不要给个请求又扔一堆证据让承办法官抓脑壳。如果这都做到了,承办人还是乱说话,就让他判呗,反正一审过了还有二审,错案追究下来,申辩、审委会、绩效扣分,你放心多着的麻烦都来了。

原告故意隐瞒被告人联系方式,地址的以致法院公告送达,进而胜诉。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最近正在办这么一个案子,可以说几句

案子呢,是我们当事人今年今年要买高铁票突然发现买不了,说是被上黑名单了,当事人懵逼了,毕竟身份不一般,莫名其妙成老赖了,说出去太影响声誉了,很重视就赶紧看看咋回事。

(若有谁也出这事了,就注意上网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字,身份证号就行,就能看到被上黑的原因和案件了)

一查原来是有个判决被执行了,只能看到案号和申请人(完全不认识),但看不到判决书,还是不晓得咋回事。继续懵逼。

(这确实是个问题,只能看到案号和申请人。普通人能做的就是根据案号知道是哪个法院做的m,那就直接去找法院执行局问问了解情况了)

当事人由于身份不一般,很快就联系上了执行法官,也去了解了下情况,知道被申请执行的案件大概什么情况。

(一般人,联系上执行法官就注意,要看被执行的标的额多少,看自己有没有能力提供担保,这样能尽快撤下黑名单,然后执行异议可以提,把执行中止,然后就是看案子原生效判决情况,该再审就再审,该看抗诉,该信访就信访,当然最好是在发现自己上黑名单了,而看到申请人还不明白咋回事的,那就赶紧委托律师吧,别想着自己搞,上面这一串纠错程序都有时间期限要求的,别给自己误了大事,一个程序错过了,下一个程序难度成倍上升)

当事人就是发现时,半年再审期限都快过了,经熟人介绍赶紧找上我们(当然,其实是找我老板,毕竟老板招牌够亮眼)。

然后我就火速去法院申请阅卷。开始写再审申请。

(阅卷是因为案件据当事人所言这个事情他是完全不知情,只是以前自己给人介绍商业合作伙伴签了个字,纸上空白的,等朋友自己补上合作内容条款。结果就成了一个借款协议,自己是保证人了,然后原告起诉,这个原告当事人根本不认识,只有原告主张还款的被告自己认识。然后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当事人地址进行送达,结果送达失败,就公告送达,最后缺席判决,然后还给强制执行上黑名单了。有意思的在于什么呢,我说过当事人身份很不一般,原告但凡去公安机关查验一下,工作单位就能知道当事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是哪,但原告居然给法院提供的只是户籍所在地,法院就是按户籍所在地送达失败才公告的。这里我也要吐槽下,法院公告送达太草率了。反正就是据当事人说,这个事情他完全不知情,这就导致我们手头什么都没有。而申请再审半年期马上到,只有不到一周,我就只能赶紧到法院申请阅卷。由于案件还没到档案室,只能找承办人,结果法官和书记员也不配合,就在法院一直打电话,一直联系书记员和承办法官。就这么杠了一天,才搞定。)

再审材料已经提交,吐槽一波,部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交材料时,立案人员随便翻了下,也不问我什么,就给几张纸,让我到一边填完签字交给她。我一看,居然是个询问笔录,就是告知我们再审申请已过时效,自己声明知情声明接受后果。我是当场石化加懵逼。是不是普通人不清楚状况的就直接把字给签了。我直接问,怎么就过时效了?我们这判决是1月11日生效,不还有几天吗,工作人员就说你们判决是去年8月就下了,早过了。我说你没看我申诉材料写着吗,公告公告的,还有法庭下的生效证明呢。也在材料里附着呢。工作人员仍旧一副恍然大悟的样子,这样啊,那你咋不早说……

吐槽完了,这个案子有几点要说下

1、送达。这个法院送达究竟有没有问题呢。乍一看是没问题的。先邮寄,不行在公告。现在法院都这样。当事实上,这是与最高院精神背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什么意思?就是要么当事人下落不明,要么穷尽其他送达方式都不行。而这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不是选择性而是一个有优先顺序的,邮寄送达是排位最后的方式。所以,最高院对公告送达是做了严格限制的,就是怕法院草率使用。普通人可能不能理解公告送达代表什么。其实公告送达字面看是送达,本质上来件,它的目的并不是送达,而是穷尽方式也不可能真的通知到当事人来参加诉讼了,当不可能纠纷因为这就解决不了,所以就用公告送达的形式让程序推进。公告送达是怎么回事?就是很多时候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进行通知送达。能有几个人是专门关注人民法院报来看有没有自己被通知的信息的?

而我们当事人,或者说题主说的这种情况,是真的很有可能的。原告完全可以这样做到,让被告在毫不知情的而情况下缺席。

2、案子证据方面也存在问题。

其他答主也提到了,原告总归是要实现自己目的的,一般无非是讨债。除非是故意恶心人,那么这样隐瞒,再缺席,一些案子太多,没办法做那么精细的法官就会真的公告缺席了。然后上个黑名单恶心下别人。别人总归会出面澄清的,无非是程序麻烦些。

但如果原告细心点做个局那就不好说了。比如本案,作为一个借贷纠纷,硬是把我们当事人在不知情的而情况下定成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证据一个是借款合同,有当事人签字,一个是转账单,时间能对上(金额对不上,原告说实际就是这么履行的)。这么看我们当事人真的脱不掉了。

(这个案件关键是借贷双方金钱往来是真的发生了,只是借款人没有履行能力了,出借人才通过这种手段生生造出一个保证人来,我们当事人作为保证人,只是与他朋友出于信任,签字,然后就被生生弄成了一个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签字。说到这里,也要说下原审法官这里也草率了,由于当事人比较小心,那个借款合同保证人签字是存在问题的,但法官也放过了这个线索,不去深究排查,在原告不到庭,保证人、两个借款人缺席(甚至还牵扯出一个借款人涉嫌诈骗的群体案件,事实上,两个借款人还有一长串的催债人)的情况下,把这笔近200万的借贷纠纷就这么判了。法官可能是不想太复杂,毕竟审限紧张,也没判出大问题,借款人那么多借款其他法院都判了,凭什么他不能判,无非是多一个保证人而已,能多大事。)

所以,题主担心的事,确实是可能的。只要法院稍微大意一点,就没辙。只能靠当事人事后化成倍精力申诉。

真有这样被中招的当事人,自然就是想办法找律师申诉,证据、线索一定要保留。也要自己想清楚哪里出了问题,毕竟原告能把你扯进来,总会有什么地方和你有牵扯。或许真正和你往来的人隐在幕后(本案就是,当事人当时大意留下签名的那个朋友就根本没有现身,如果不是转账记录有蛛丝马迹,要是原告做的更细致,那我们难度更大)。

请问在民事纠纷官司中,法官明显偏向被告怎么办

现实中的确存在这种情况,完全否认是不客观的。毕竟裁判者首先是一个人,其次才是法官,而只要是人就不免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想让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保持绝对的客观、理性,几乎等于在现实中寻找一块摩擦力为零的平面。

但必须承认,现在这种现象并不多,而且趋势是越来越少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了这么多年我国在法治建设领域的成就,同样也是不客观的。

现实中,的确有很多人神经过于敏感,只要受到法官的冷脸,立刻就会在心里开始动机揣测。庭审时,一旦对方多说了两句而自己说话却被法官打断,就不管是不是因为自己重复发言,一概认为法官在“向着对方”。甚至当对方撒谎没被发现,而自己也想跟着撒个小谎结果被法官察觉点破时,也会忿恨地抱怨法官偏袒对方。

对法官的误判,会给诉讼增加额外的麻烦,更可能会跟法官产生不必要的对抗情绪。

所以,想知道如何应付法官的偏向,首先得对形势作出正确地判断。

重点要学会区分什么叫“合理范围内的行使权力,什么叫明显的枉法裁判”。

要知道,现实中法官基本都于超负荷工作的状态。每个法官一年经受2、300件案子,无论是精力还是情绪都时刻处于紧绷。这种情况下,换了谁也很难做到和风细雨、照顾周全。严厉的言辞可能只是为了加快庭审的节奏,偶尔的呵斥目的或许是为了终结无意义的拖沓。

想准确的判断法官公正与否,关键要看你的基本诉讼权利有没有被尊重。比如,庭前申请协查函、律师调查令是不是被生硬的拒绝了?合理的变更诉请有没有被准许?举证时有没有证据直接被排除掉?申请证人出庭有没有获得同意?申请鉴定是不是直接被无视?

如果这些情况在诉讼中出现了,甚至在一个诉讼中出现了两次以上,那么你对法官立场的怀疑是有可能成立的。

学会了正确判断形势,下面就要知道如何应对不公。

法官对一方的偏向,最终无外乎要体现在判决中,要么是对事实的故意误判,要么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前者往往体现在指鹿为马,而后者可能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我在一次上诉案中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审法官恰好是二审法官旧日的助理,后来二审法官遴选去了中院。有了这层关系,如果二审法官不想驳一审法官的面子而给出维持原判的结果的确是让人担心的,毕竟众所周知,二审维持原判本就是大概率事件。

果不其然,二审开庭那天,法官和被上诉人都没来(说法官出差了),只临时派了个助理过来,问问我们有什么证据和要说明的情况(是的,二审程序被简化了),看这架势,维持原判基本成定局。”

不过由于预见到了这种风险,我提前有所准备,除了按照标准庭审的流程举证阐述之外,还额外准备了一份案例检索报告。这份报告着重列举了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既往的判例,把所有跟本案相似案件的裁判观点都摘选出来,最后委婉地总结道:“一审的裁判观点跟以往显著不同,也跟二审法官的惯常思路不同,希望此番上诉能得到一个一以贯之的结果。”

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一审判的明显有问题,事出反常必有妖。您之前都怎么判的我已经知道了,希望你别自我矛盾,否则当心审判监督程序。”

再后来,虽然二审的庭审无比潦草,但最终我们还是拿到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结果,相信这里面少不了那份报告的功劳。

及时正确地判断形势,提前做好准备,利用对方的软肋和审判监督规则给予适当的警告就是应对不公的正确姿势。

您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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