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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的行为包括什么,什么是票据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蒋幼安 时间:2021-07-27 19:23:31浏览79次

一、票据诈骗的行为包括什么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期票、支票使用;

这是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实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伪造变造“知道”,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期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不构成本罪。

(二)明知是无效票据、期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况是指使用已经作废的票据、期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 这里所说的“无效”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票据法》中记载的过期票据,也包括无效和依法宣布无效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无效的票据。 这种形式的犯罪,在使用票据时,要求行为人“知道”已经无效。

(三)冒用他人的票据、期票、支票

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票据持有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诈骗自己没有支配权的他人的票据、期票、支票的行为。 这里的“冒充”,通常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如明知是通过诈骗、盗窃、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通过上述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等。 二是指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的名义或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 三(捡取他人委托保管或他人丢失的票据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四)发行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约印鉴不一致的支票,骗取财物

这里的“空头支票”是指票据发行人开具的支票金额超过其支付时付款人实际存在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发行与印鉴保留不一致的支票”,是指票据发行人发行的支票上盖章的、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预约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印鉴或支票发行人的印鉴。 “与预约印鉴不一致”既有与预约的任意一个印鉴不一致的情况,也有与所有预约印鉴不一致的情况。

(五)票据、期票的开票人发行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期票,或者开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票据、期票的开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规定的方式制作票据、期票,在这些票据上签名,将期票、期票交付受益人的人。 发行票据、期票的人,必须持有可靠的资金担保。 这里的“资金担保”是指票据开票人承兑票据时,有按票据付款的能力,这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也包括开票人开票时就有付款的能力。

二、票据诈骗罪的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诈骗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金额巨大,是指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票据诈骗集团的主要分子,多次票据诈骗、恶习不改的; 如果因为那个诈骗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如果诈骗票据的货款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话,等等。

情节特别糟糕,意味着诈骗金额很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个人诈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参照《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特别巨大的金额。 关于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主要指以票据诈骗为经常业务,因该诈骗给他人造成特别大的经济损失的,惯犯、累犯,或者多次犯罪的,有多种严重情节的等。

欺诈罪主观上应当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行为人因过失使用金融票据的,不知道是否为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金融票据、错误地签字拒付票据、票据事项因过失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另外,还应该注意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论为票据诈骗的共犯。 例如,由于利用自己职务的主要行为,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根据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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