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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行为有哪些

来源:票据纠纷作者:斛向真 时间:2021-07-28 01:28:33浏览125次

诈骗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期票、支票而使用的本款行为,通常表现如下。

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如诈骗、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没有代理权,代理权者的名义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使用票据

寄存别人寄存的票据,或者捡到丢失的票据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发行空头支票,或不适合预约印鉴的支票,骗取钱财。

是否知道行为人使用的票据、期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边界。 当然,要从主观上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不仅要看他个人的口供,更重要的是在全面分析整个事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 行为人如果不实际进行使用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是只知道是伪造、变造的票据、期票、支票,没有使用的话就不构成犯罪。 明知是无效票据、期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它的票据、期票、支票是无效票据,是区分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边界。

这里的“无效”是指不能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使用的票据,包括《票据法》所称的“过期”票据,以及无效和依法宣布无效的票据。 挪用他人的票据、期票、支票,这里所说的“挪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没有支配权的他人票据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期票、支票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票据、期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票据、期票、支票的;

(四)开具空头支票或者开具与印鉴预约不一致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票据、期票的开票人发行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期票,或者开票时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单、银行存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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