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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和案例的区别,诈骗犯罪对策研究――以10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11:15:03浏览67次

关键词:欺诈/犯罪对策/犯罪现场/犯罪互动

:犯罪对策的研究重点应该从犯罪原因转移到犯罪现场。欺诈是典型的交易受害者犯罪。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处境、犯罪与社会控制机制的互动关系是我们探讨此类犯罪预防对策的出发点。

首先,研究思路

有效的犯罪控制是犯罪学研究的**终追求。无论是探索犯罪原因的本质,还是总结犯罪现象的规律,都是为了更好地提出和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方法和策略。因此,与犯罪原因和现象的研究相比,犯罪对策成为整个犯罪学研究的逻辑归宿。过去,犯罪对策的研究通常以探讨犯罪原因为前提,然后针对各种犯罪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由于传统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犯罪人的有害行为,所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一直以犯罪人为中心,以犯罪人为中心,探讨影响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相应地,犯罪对策的重点也是控制和改造罪犯。即使强调社会因素,重点也是避免其对罪犯的不利影响,进一步预防犯罪。然而,犯罪原因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原因从“可能的犯罪”到“实施犯罪”的转变需要在特定的领域(背景)进行。楚教授称这一特定领域为“犯罪条件”,包括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对象(被害人)因素和社会控制机制弱化因素。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在影响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外部因素中相互作用,**终促成犯罪的发生,从而形成“犯罪现场”。犯罪场不是一个纯粹的客观实体范畴,而是一种主客体关系,其功能是促使犯罪的可能原因转化为现实的犯罪行为。[1]可以看出,在犯罪过程中,不仅犯罪原因起着作用,而且许多促成犯罪发生的外部因素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特定的犯罪条件,犯罪就不会发生。

可以说,虽然控制犯罪原因是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控制犯罪条件是预防犯罪的治标措施,但考虑到人类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解决社会冲突的能力还远未达到理想水平,控制犯罪条件属于犯罪的表层,已经成为现阶段预防犯罪的重点。

因此,对犯罪对策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犯罪原因的层面,而应转移到包括犯罪条件在内的犯罪领域。同时,我们不仅要孤立地考察犯罪的原因或条件,还要注意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系。因为犯罪不是一种简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是犯罪人与作为主体的犯罪人在特定环境中作用于客体所形成的客体之间的关系。就犯罪条件下的受害者而言,尽管犯罪是由罪犯实施的,但罪犯也是针对一定数量的受害者实施的犯罪。因此,在被害人关系中,犯罪人和加害人都是一定的伤害行为或加害人。换句话说,犯罪行为**终是在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下完成的。因此,我们不仅要注重对犯罪的时空因素、被害人因素和社会控制因素等静态条件的考察,还要从犯罪互动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探讨在动态互动关系中预防犯罪的对策。正是基于这一启示,笔者希望犯罪对策的研究能够继续坚持对犯罪原因的调查,兼顾犯罪条件,注重对犯罪之间相互作用的调查,并对具体的犯罪对策进行全面的探讨。

根据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作用的不同,本罪可分为三种类型:强迫杀人罪、缺席杀人罪和贸易杀人罪。所谓被迫杀人罪是指被害人完全不愿意面对伤害行为,被害人**大限度地被动服从犯罪的事实。

所谓缺席杀人罪是指被害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侵害。所谓与被害人打交道的犯罪,是指与被害人面对面或以其他形式进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犯罪。当与罪犯面对面时,受害者受到侵犯。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主动”服从犯罪。[2]为了突出犯罪场理论中被害人预防的内容,考虑到欺诈是一种典型的交易被害人类型犯罪,笔者选取了100个欺诈犯罪案例,拟从犯罪人、被害人、犯罪互动、社会控制等角度对欺诈犯罪进行实证分析,进而尝试探索此类犯罪的预防对策。

二、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基本情况的实证分析

(a)罪犯的基本情况

犯罪人是犯罪的实施者,在犯罪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我们首先分析犯罪者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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