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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定罪与处罚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10:15:02浏览108次

强奸罪的定罪和处罚

强奸是指违反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性交。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凡强奸14岁以下女孩的,应被视为强奸,并应受到更重的惩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强奸妇女,在恶劣环境下强奸年轻女孩;

(2)强奸妇女或强奸许多少女;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

(4)两人或多人轮奸;

(五)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贿赂被拐卖的妇女,强迫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强奸军人妻子,组织和利用秘密社团、邪教或迷信强奸妇女的,按强奸论处。

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与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被视为犯罪。

如果犯罪人强奸妇女和少女,根据《刑法》第236条,他将因强奸而受到更重的惩罚。

犯罪行为人知道自己是一名14岁以下的少女,并与她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少女是否自愿,他都应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因强奸罪被定罪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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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不知道对方是一名14岁以下的年轻女孩。如果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情节明显较轻,则不会被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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