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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对绑架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与处理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7 22:10:03浏览149次

绑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239条,因绑架导致被绑架者死亡或谋杀的认定和处理应被视为绑架导致的严重犯罪。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被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肇事者至少对死亡负有主观过失。如果被绑架者的死亡与绑架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对肇事者来说,死亡就是一个意外。例如,如果受害者吸烟导致大火燃烧致死,绑匪不能被要求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如果被绑架者的亲属因精神休克而自杀,则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中。

(2)杀害被绑架者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杀害本质上是故意杀害,但在这里,并不作为故意杀害罪单独处罚,而是包括在绑架这一主要行为中,作为绑架罪的结果,作为加重犯处理,而不是数罪并罚。理论上,这种现象被称为包容性犯罪。由于故意杀人罪属于绑架罪,不能单独定罪,显然,对被绑架人的故意伤害也可以属于绑架罪,不能单独定罪。

(三)在绑架犯罪过程中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判处死刑,没收财产”,这是绝对的法定刑,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罕见的立法例。

可以说,在绑架罪中,只要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客观上出现,且主观行为是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情形表明绑架罪的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架罪论处,并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是阻止这种犯罪。当然,如果犯罪人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是不满18岁的人或者是孕妇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况,或者不适用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也要服从刑法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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