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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该如何认定呢?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8 07:45:02浏览56次

自《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全国司法机关相继援引绑架罪的“情节较轻”规定,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的绑架案件判处不超过10年有期徒刑。从相关资料来看,司法机关在认定绑架案件是否“轻微”时,仍然存在判断依据不统一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准确认定。事实上,绑架罪中的“轻情节”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但这种价值判断不是任意的、无限制的,而是应该基于一定的事实。由于绑架罪情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具体情节作为判断绑架罪“情节较轻”的依据往往存在争议。

例如,评估绑架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轻微”,是否应考虑未遂和中止等犯罪形式,是否应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为首次犯罪或偶然犯罪,是否应考虑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自首和立功的情况等。都会导致一些纠纷。然而,由于评价依据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同,因此必须从理论上加以澄清。

一、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是能够影响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

绑架案件是否“轻微”,是司法机关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在确定的事实基础上,通过主观判断得出的结论。从理论上看,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基本罪名——减轻犯罪和加重犯罪,实际上是反映了绑架罪立法的定性水平,反映了同一犯罪下绑架罪的不同严重程度。基于这一理论认识,判断绑架罪“情节较轻”的依据无非是影响绑架罪质量和严重程度的事实要件。根据中国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的存在和规模都取决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此,所有能够反映和反映绑架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事实因素都属于“情节轻”的判断依据。

另一方面,如果某个事实因素不能反映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它自然不能作为判断“情节轻微”的依据。例如,一些纯粹反映犯罪人个人危险程度的事实因素不能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轻微情节"的依据。这些事实因素主要包括:名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他们是否是初犯、偶发性和前科犯,他们在犯罪后认罪悔过的态度,他们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况。虽然这些事实因素**终会影响到行为人的刑罚裁量,但它们不能反映和反映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绑架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没有影响。因此,它们不能成为“情节轻微”的判断依据。

此外,虽然一些事实因素能够反映和反映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但基于刑法立法模式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它们不能成为“情节较轻”的判断依据。这些主要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一些事实因素的修正,即犯罪准备、未遂和中止。犯罪是否发生以及是否造成有害后果,当然会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很大影响,但这些都不能成为影响犯罪质量和严重程度的因素。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对特定犯罪的立法模式是以个人犯罪的完成形态为基础的。对犯罪质量和严重程度的任何评估都是基于对已完成的犯罪形式的调查。犯罪的不完全形式不会对犯罪的质量和严重性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不完全形态是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如果用它们作为判断“小循环”的依据

1.绑架手段。绑架罪作为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其特征是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理论上,一般认为绑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在实践中,也有演员利用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头脑通过欺骗和其他方法来控制他们的情况。显然,犯罪人采用的不同绑架方式直接影响到该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一般来说,暴力的危害程度大于胁迫,胁迫的危害程度明显大于欺骗。即使他们都是暴力,也有程度上的差异。有些暴力手段导致残疾,有些特别残忍,有些只造成轻微伤害。这些都是考察绑架罪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标志。

2.绑架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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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定罪量刑分析首先,什么是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全的担忧,敲诈勒索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强行绑架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这一罪行的构成要件是:二。绑架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对象元素。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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