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9 09:05:02浏览52次
2007年12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胡坤发现受害人杨思怡在游戏厅赌博作弊,于是打电话给被告王正东。王还邀请被告人罗、曹松松、罗到玉晖区纬四路1号游戏厅与杨思怡对赌赢钱。当受害者杨思怡发现有人在附近时,他离开了游戏大厅。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东、罗、曹松松、罗利用机会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王正东、罗、曹松松、罗因非故意的原因没有犯罪,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根据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正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曹松松、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他们是共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在案发后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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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被告的亲属可以自愿提取赃款并返还给受害者,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曹松松是在校学生,且被告罗有多种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适用缓刑。他做出了上述判断。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