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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对绑架罪“情节较轻”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0 11:00:08浏览126次

鉴于司法实践中提出的绑架罪处罚层次少、起点高,不能完全满足处理复杂案件的需要的观点,第《刑法修正案(七)》条修改了原《刑法》关于绑架罪法定刑的第239条,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以来,已经出现了适用绑架罪“情节较轻”条款的案例,但对“情节较轻”的具体理解却不尽相同。笔者认为,绑架罪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处理:

一、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具有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而认定其属于“未成年人”

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主要包括自首、立功、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从犯等情节。一般来说,没有争议的是,绑架后自首和立功的情况不被视为"轻微"。但是,在绑架罪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存在准备、未遂、中止、从犯等情形,很容易与绑架罪规定的“情节轻微”相混淆。笔者认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本身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内容。原因如下:

(a)将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视为“较轻”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估的原则

在理论上,刑法分则中关于“情节轻微”的规定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存在争议。然而,无论绑架罪的“较轻情节”被视为何种情形,法定从轻量刑情节都不应被视为较轻情节。因为对于那些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的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七)》则规定了从轻量刑情节。如果以法定从轻情节作为认定“从轻情节”的依据,则意味着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被重复使用,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2)从司法实践的共识来看,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一般不被视为“较轻”

以与绑架罪更为相似的故意杀人罪为例,刑法也对故意杀人罪设定了“情节较轻”的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罪的理解是相对一致的,一般认为,故意杀人罪包括善意杀人、出于义愤杀人、因长期受被告人虐待和迫害而杀人、溺婴等案件。这些情节基本上是基于谋杀的原因、动机和其他考虑,不包括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绑架罪“情节较轻”的理解,我们可以参照这一精神来把握。

二、司法实践中绑架罪“情节轻微”的具体控制和适用

(a)“情节较轻”应首先根据侵犯合法权益的程度来判断

刑法之所以在绑架罪中增加一个不太严重的条款,是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绑架罪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较低,不适合以绑架罪**初设定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起点。因此,案件是否轻微首先取决于绑架侵犯合法权益的严重程度。绑架罪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如果绑架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如轻伤或以上)或勒索大量财产,则表明严重侵犯了合法权益,一般不适合被视为未成年人。

(2)对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只是确定“情节轻微”的前提

绑架是一种暴力

1.绑架后,他主动释放了此人,没有勒索钱财。绑架是一种行为犯罪。任何人在绑架后自愿释放一个人而不勒索钱财,也是犯有绑架罪。然而,如果犯罪者出于悔罪或敬畏法律而绑架他人并自愿释放他们而不索要赎金,那么社会危害和个人危险相对较小。如果这种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也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罪行显然不适应这种处罚,那么它可以被列为情节较轻的一种。

2.因法律要求、不满足利益和保护而绑架人质的极端行为构成犯罪。例如,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农民工绑架人质以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从而收回其工资。

3.受害者有严重过错,犯罪者出于愤怒、报复等原因实施绑架。例如,纠纷是由于婚姻和情感问题引起的,而欺诈的一方为了发泄愤怒、报复、索赔等目的实施绑架。由于这种犯罪有一定的原因,被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通常发生在特定的人之间,对公共秩序和人们的社会安全感造成的损害较小,相比之下危害较小,所以可以认为是轻微的。

4.亲属间的绑架。对于亲属间实施的绑架罪,如果被害人事后对被告人有所了解,则认为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刑罚教育和缓刑的功能,有利于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5.绑架一个债务人来要求真正的债务和要求太多的财产。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债务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要求的财产数额明显超过债务本身,追究绑架的刑事责任并不合适。但是,考虑到双方都有一定的债务,这与绑架罪仍有所不同,绑架罪只是为了赎金而实施的,目标是随机的。如果行为人要求的财物数额过大,应当追究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确定情节是否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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