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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的认定,杭州失联女童监控,绑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0 22:10:03浏览65次

**近,杭州的一个女孩失去了联系。**新消息是象山海岸线已经被搜索,孩子的公民证已经找到。目前,搜查仍在进行中,没有发现孩子的其他个人物品。警方已经组织力量,会同县水利局、莒溪街道、民间救援组织等部门和周边群众,对失踪女童区进行了全面搜索。今天,让我们来看看杭州市失踪女童的监测情况,什么是绑架罪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杭州失联女童监控,绑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在绑架和绑架妇女和儿童之间划清界限。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两种犯罪方法中都有使用,但是有明显的区别: **,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旨在勒索被绑架者的金钱和财产并劫持人质,而后者旨在出售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指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所有人,而后者仅指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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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清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界限。近年来,出现了因社会债权债务关系而导致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通过强行劫持“人质”来胁迫他人实施某些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定的行为是目的”,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健康的债务,需要“金钱的替代”。这种行为在形式上与《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相似,但在本质上却大相径庭: **,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勒索金钱和财产,而后者的目的是索要债务,并以“人质”作为偿还债务的手段。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在前一种情况下,绑架者没有自己的过错,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大多数被绑架的“人质”都有自己的过错(如拖欠债务),甚至犯有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些是完全无辜的。因此,《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人非法拘禁或者拘禁他人以获取债务”的,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3、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性质。盗窃婴儿的案件应根据不同的目的进行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的,以绑架罪定罪,并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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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凡犯此罪者,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没收其财产。..点击阅读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 (6)项,以贩卖为目的盗窃婴儿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及被害人被害后勒索财物的理解和实践,在一罪还是二罪的认定上存在不一致。例如,1993年11月29日,被告苏XX为了勒索钱财,将他的表弟苏xx(11岁)引诱到一个无人能杀死他的偏僻地方。然后他给苏x的父母发了一封匿名恐吓信,勒索了2万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XX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对该案应判一罪还是二罪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主张以勒索罪对绑架进行定罪。理由是上诉人绑架他人后杀人是一种“杀害妇女”的行为,在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中可以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予以严惩。另一种观点认为,绑架勒索和故意杀人应该一起定义和惩罚。原因是“杀人”指的是勒索钱财的行为,而不是杀害“人质”。在本案中,上诉人在勒索金钱和财产之前杀害了“人质”,杀害的目的是让他闭嘴。上诉人的谋杀和绑架勒索,就像在抢劫过程中为了杀害被害人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一样,有两个目的,因此应被判两项罪行。此外,**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仅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绑架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绑架他人的行为,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我们同意前一种观点。首先,虽然行为人绑架他人是为了勒索金钱和财产,但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受害人的个人权利,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因此,台湾刑法也称此罪为“绑架罪”。其次,以暴力、胁迫手段绑架他人是本罪的一个重要客观特征。使用暴力和胁迫造成的后果包括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造成“人质”死亡的可能性,或出于沉默等动机杀害“人质”,因此这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高。 第三,本罪的主观故意。然而,这种意图属于一般意图,不仅包括勒索钱财的意图,还包括危及“人质”的意图,而不仅仅是勒索钱财的意图。概括知音罪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构成故意犯罪的犯罪事实有一个总体的认识,而不要求行为人具体说明犯罪结果有什么对象。 第四,鉴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法定刑很重,起点是十年以上。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判处死刑。绑架和杀害“人质”是“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至于“人质”是在勒索财物之前还是之后受到伤害,属于犯罪的具体情形,不影响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因此,不可能将肇事者在“票被杀”前后杀害“人质”作为确定一项罪行和多项罪行的标准。虽然本案发生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适用的是《决定》,但理由是一样的。此外,1997年《刑法》特别将“情节特别严重的”改为“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这是明确和易于操作的。因此,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人只能被判一项罪行,而不是绑架和故意杀人,他们可以一起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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