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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贿赂案件分析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4 14:10:03浏览118次

单位贿赂案件分析

单位贿赂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交易中秘密收受账户外各种名义费用返还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公诉机关,xx市xx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xx,女,1999年x月xx月(19)日出生,系xx省xx县汉族人,是xxx工业公司和xxx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原xx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注册地为XXX新区xx镇xx路xx村住本市室。因为本案因刑事原因于xx年xx月xx日被拘留,于xx年1月6日被逮捕,并于同年7月8日被保释。

辩护人王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新区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29日对被告王xx单位受贿一案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xx市xx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官xx支持公诉。被告王xx及其辩护人王xx和范xx出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xx市xx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利用1999年9月至1999年初将其南商办综合楼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xx建筑有限公司的事实。经被告王xx同意,xx以公司名义收受对方贿赂人民币230000元,并经王xx决定在公司中分配130000元。被告王xx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王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质疑xx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的企业性质。维权人士认为,xx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审理,发现xx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从xx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上南路综合楼土建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的xx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xx以公司名义收受xx联系人张xx向xx建筑有限公司行贿人民币23万元,用于xx至1995年初的施工。同时,王xx决定给予公司员工奖金130000元,另外100000元作为公司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上述事实,证人徐xx和张xx证明xxx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在王xx的同意下收受贿赂23万元。证人张xx及他人就王xx决定在公司成员中分配13万元,并将10万元以上转入公司成本所作的证言即为证据。此外,公司的相关账簿、司法审计报告、项目合同及其他支持证据均经庭审核实。证据确凿充分。被告王xx也供认不讳,足以证实。就企业的经济性质而言,由具有全民经济性质的工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是证明。证人钱xx等人也为公司的资金来源提供了证据。被告和辩护人没有理由提出质疑和不支持他们。

本院认为,xx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已经构成单位受贿罪。xx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已经解散,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王xx是甲方的直接负责人

被告王xx因收受单位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海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申请书原件和两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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