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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贿赂与贿赂的区别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4 14:30:03浏览123次

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区别是:

(一)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这是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

(2)在受贿罪中,行为人有必要索取他人财物,而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行为人没有必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单位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3)贿赂不要求情节严重;但是,单位贿赂犯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重要文件,情节轻微的单位贿赂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四)受贿罪是个人财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单位受贿罪是指将贿赂归单位所有。

(5)受贿罪体现了个人主观故意;单位受贿罪反映了单位的意志。

⑥贿赂只惩罚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单位收受贿赂的,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单位贿赂犯罪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涉及,但在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年首次出现。与受贿罪相比,二者是同一种受贿罪的两种不同形式。犯罪的构成要件有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单位受贿罪必须由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使得两者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然而,由于刑法明确将其定义为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也有可能区分它们。

(1)两者**明显的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一般来说,在上述单位的受贿罪主体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是,受贿罪的主体不限于此。它还包括其下属单位不是上述单位但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任命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所在的单位不太可能成为单位内贿赂的对象。显然,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不是一一对应的。①

(2)两者的对象也不同。

单位受贿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体系。(2)受贿罪的客体通常被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

(3)两种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在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能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还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犯罪。例如,一个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不是单位受贿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对贿赂行为要求从重处罚,而单位贿赂中的索贿行为并不是法律上的从重处罚。

2.贿赂犯罪是一种重复犯罪。构成本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监督、负责或承办某一公共事务的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便利条件。单位受贿罪是犯罪

3.单位受贿罪要求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受贿罪的定罪不要求有这种情节。

4.贿赂犯罪中有调解贿赂,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贿赂论处。另一方面,单位贿赂中不存在调解贿赂行为,即国有单位利用其权力或地位,通过其他国有单位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不构成调解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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