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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单位受贿罪的辩护?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4 15:00:05浏览159次

**,如何撰写单位受贿罪的辩护?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

XX接受被告XX的委托,经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X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多次审阅文件、会见被告、调查和出席今天的审判,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院认真考虑:

一、被告单位和被告XX的行为不具备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受贿罪属于渎职罪的范畴。犯罪构成必须在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中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产生损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活动和名誉的有害活动,并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但希望并追求这种有害结果,以非法获取他人的贿赂。

众所周知,贿赂和贿赂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贿赂就没有贿赂。被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单位广州市**通过适当的企业财务程序赠给市**单位(见广发公司于** 200*出具的“捐赠函”)从承包单位广州市FJ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处收受所谓的“贿赂”人民币* *万元。由于“贿赂”行为不违法,因此不能从法律上认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公诉机关尚未追究承包人GF公司的刑事责任,表明公诉机关向承包人捐赠是否构成犯罪仍不确定。

第二,被告单位和被告XX在客观方面没有为承包单位谋取利益的权利和职能,其行为与承包单位能否获得项目资金的利益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广州市**我局安排并参与了被告单位**大楼建设及改造工程的投标、投标、结算及支付。即使是被告单位和被告也无权询问建设监理公司的选择。作为* *区教育的教育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负责人,被告单位和被告XX没有权利或责任为项目施工承包商谋取利益,无论是在法律职能方面还是在项目施工的整个过程方面。此外,在被告XX负责被告单位市**单元时,被告**楼改造工程的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她怎么可能有权利为承包商“谋取利益”?

此外,我国基本建设的管理模式是多元管理,即由建设单位的规划、土地、建设、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多元管理模式。在这些环节中,被告对工程进度和竣工的签字确认不能对整个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起到任何决定性的作用。换句话说,建设项目能否竣工结算并不取决于被告签署和确认工程进度和竣工的行为,也不取决于被告XXP同意支付工程价款的意愿,因为竣工结算的程序都有《建筑法》规定的支付方式或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项目资金的义务不在被告单位和被告,而是由上级主管部门* *局管理和支付。

上述情况表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三、被告XX和被告单位的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不构成我国刑法下的犯罪

从捐赠的性质来看,被告、被告和捐赠单位的行为不涉及

从这笔钱的用途来看,无论是用来为单位所有员工开通手机局域网,在单位门口竖立雕塑,还是购买交通工具,其行为都有利于* *公益事业,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 *事业的发展。

从资金使用的记录和归档方式来看,与资金捐赠和使用有关的材料,如意向书、合同、发票等,均存放在被告单位的档案中,以证明资金的* *公益性。只有在处理金融账户的方式上,才有违反金融体系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违法不能等同于犯罪。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他国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没收的行政处罚,不得以超越法律的方式予以重罚。

4.被告XXP在过去几年中所经历的各种经历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政治影响,不能简单地以本案中其他被告的供词为特征。

这名辩护律师注意到,本案的其他被告在公诉部门的审讯记录中夸大了他们的陈述。他们或者因为害怕调查自己的刑事责任而夸大事实,或者因为涉嫌犯罪而作出虚假陈述以赢得功勋。本案中其他几名被告的供词不能单独用来确定被告向晓萍在接受捐赠过程中故意为单位收受贿赂。

根据被告、被告家属以及采访被告及其他人的《南方都市报》记者梁某某对本案相关情况的回复,被告XX在本案所涉事实发生数年后被追究所谓刑事责任的原因,深深植根于她近年来在* *地区* *系统针对某些人的几次腐败行为。在向**局、* *局纪委和* *检察院举报了××系统中的贪污贿赂后,不仅被举报人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而且他的* *区人大代表和* *单位党支部书记也被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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