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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盗窃罪的犯罪手段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21:37:07浏览106次

盗窃的犯罪手段

第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这是盗窃的一个重要法定条件。盗窃的具体情况也是定罪的依据。

赃物的数额可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衡量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只要行为者把财产从所有者的控制中拿走,他实际上将把它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3.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至于被盗财产,如果是给予他人、给予集体,甚至被他人破坏或非法占有,都是非法盗窃后的处置和去向问题,这不能改变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1979年《刑法》规定,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青少年也应对重大盗窃和习惯性盗窃负刑事责任。新《刑法》取消了这一规定。死刑的适用也仅限于两种特定类型的盗窃。

一般来说,盗窃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五、关于量刑级别的具体数额标准,省、市高级法院可以在司法解释的范围内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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