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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与数额,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16:35:02浏览126次

一、案情

被告张前往镇康县行政公署位于镇康县广场公园的仓库,从外墙爬到屋顶,通过通风口进入仓库。他在一楼楼梯左侧第一个房间偷了8瓶茅台酒、2瓶红花郎酒、2瓶澜沧江酒、1瓶国窖1573酒和1瓶长城干红。

他在第二个房间偷了5盒茶饼,通过通风口把它们拖到顶层楼梯的屋顶上藏了起来,然后带着14瓶酒离开了。2015年5月26日凌晨,被告张再次通过外墙爬上仓库顶部转移茶饼时,被镇康县政府保安室监控并逮捕。

根据评估,5盒茶饼价值39600元,14瓶酒价值11628元。事件发生后,5盒茶饼、2瓶红花郎酒、2瓶澜沧江酒和1瓶国窖1573酒被归还被盗单位。

二、案件焦点

张灿转移藏在屋顶上的茶饼被认为是有预谋的盗窃?

三、五六懂法网小编说法

这个案例着重于如何理解盗窃。不同的案例自然会因不同的藏匿地点、时间长度、管理模式、转移措施、行为认知、对象大小等而反映出不同的结果。就本案的特殊性而言,机关事务管理局仓库位于镇康县广场公园内的一栋两层建筑内,专门用于库存。除了外墙上某个位置的监控探头外,管理人员很少出入,屋顶上的通风口也没有通过楼梯连接,这使得被告认为将财产藏在屋顶上是安全的,并在一个月的清晨再次通过外墙爬上屋顶转移隐藏的财产。根据失控理论、控制理论或失控加控制理论的分析,业主主观上认为财产被盗,无法预见它仍在屋顶上。客观地说,所有者从未找到该财产,并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控制。主观上,被告认为藏在屋顶上的茶饼不会被发现。客观地说,财产从房间转移到屋顶,隐藏的财产再次转移。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被告的行为都构成既遂。因此,不能根据被告的被捕过程对案件进行单独评估。它还应该考虑被告的被捕和盗窃的完成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监控探头只能作为盗窃完成后,被告在转移赃物过程中发现并抓获的事实依据,不能否认已完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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