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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扒窃就定盗窃罪吗,在公交车上扒窃少量金额,是否构成盗窃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15:00:08浏览114次

【案情】

2008年6月,唐因抢劫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但服刑期满后被释放。2012年7月,他因盗窃电动车被劳动教养委员会判处一年劳教。2014年2月19日上午,被告唐某携带镊子到市内公交车上,选择背着背包的王女士作为目标。在接近受害者后,唐某用镊子夹出王女士包里的76元现金,放入口袋。他正要下车逃跑,这时公共汽车上的便衣警察抓住了他。当场,唐某缴获一把镊子、一把弹簧刀,并盗走76元现金。

【分歧】

对于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76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在公交车上扒窃76元属于数额较小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和教育。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在公交车上扒窃76元已经构成盗窃,因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无论扒窃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扒窃被定义为盗窃,无论数量或次数。小偷从公共场所或车辆上偷窃,这被称为扒窃。被告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在车上携带的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但他的行为构成了盗窃。

其次,被告人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的,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系轻罪,未自首,也未立功。要全面评价此案,法院要依法严惩唐。

第三,从确定盗窃的新标准来看,国家更加重视在盗窃过程中对人构成潜在威胁的犯罪情况。此前,该法更多地关注盗窃的数额或盗窃的数量,而新刑法(八)中的定罪标准无疑加大了对盗窃的处罚力度,改善了以往法律在盗窃罪认定上的不足,并将对犯罪人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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