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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的金额,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的界限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20:05:02浏览137次

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的界限(盗窃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要区分盗窃和非犯罪,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对于一些有小偷小摸行为,因灾害生活困难偶尔盗窃财物,或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而无赃或少赃的,不能视为盗窃,必要时,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从近亲那里盗窃自己的家用电器或财产的行为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区分开来。《解释》规定,此类案件一般不能被视为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区别对待那些在社会上犯罪的人。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犯罪:“1 .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2.所有被盗的物品和赔偿应予退还; (3)主动投降;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不分享或者少获得赃物的;5.其他情况很轻微,危害不大。”

二、盗窃既遂和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理论、转移理论、隐匿理论、失控理论、控制理论、失控加控制理论。我们提倡失控加控制,也就是说,当受害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或犯罪者控制了被盗财产时,盗窃就完成了。受害者的失控和行为者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受害者失去控制意味着对行为者的控制。然而,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缺乏统一性,即受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没有控制财产,这也应被视为既遂盗窃,因为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而既遂盗窃与未遂盗窃的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就盗窃而言,伤害的程度不是犯罪者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受害者是否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因此,即使犯罪人不控制财产,只要受害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盗窃将被确定为已完成,没有理由像企图那样惩罚它。例如,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人将他人的财产扔在远离火车的轨道上,并打算在下火车后取回财产。另一个例子是,犯罪人将他人放在浴室的金戒指藏在一个隐蔽的地方,目的是非法占有,打算在将来拿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出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财产,但因为受害者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也应被视为已完成的盗窃,而不是企图盗窃。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盗窃行为是否成立时,必须根据财产的性质、形状、大小、受害人对财产的占有、行为人的盗窃状态等进行判断。例如,入店行窃是指犯罪者将小财产放在腋下,放在口袋里,或者放在西藏人的怀里。然而,就大型财产而言,只有当财产搬出商店时,才能认为它已经完成。另一个例子是工厂的财产盗窃。如果工厂可以由任何人管理,当财产从原来的仓库和非犯罪仓库或车间搬出时,工厂就完工了。如果工厂的入口和出口非常严格,而且出口门必须经过检查,那么只有财产可以搬出大门。另一个例子是间接盗窃。如果被使用的人控制财产,即使使用财产的人不控制财产,也应视为完成。我们认为,行为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是实现的标准这一观点过于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它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盗窃的形式,但却轻视了盗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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