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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关于盗窃的罪于非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14:40:06浏览119次

盗窃罪不是犯罪

案例简介:张是深圳一家休闲场所的员工。2008年6月,当他的同事洗澡时,他敲了敲他员工的储物柜,拿到了手机现金。然后他逃到了另一个省。同年8月,他在东部某省的一家酒店工作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在被押送回深圳后,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张。张的家人还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与当事人会面并核对相关证据后,发现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充分。张被控盗窃2部手机,估价分别为2200元和280元。现金总额超过400元。然而,2200元手机的识别非常简单。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离深圳前处理了赃物,因此本案没有赃物作为证据。那么既然没有赃物,鉴别的依据在哪里呢?充其量,它是基于受害者的陈述,但光有受害者的陈述是不够的。这款手机有多新,是二手的吗,销售发票在哪里,识别它的依据是什么,只有受害者的陈述?同时,它的现金凭证只有230多元,怎么能变成400多元呢?除了2200元的手机外,犯罪嫌疑人只偷了价值500多元的财物。

这只是一起治安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因此,被告在庭审中进行了无罪辩护,指出张盗窃手机2200元,证据不足。同时,指控他盗窃手机的证据只是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只能确认他将手机放入储物柜,不能直接证明张盗窃手机。其他证人的证词是在听了受害人的陈述后才知道的,更不可能证实张偷了手机。监控录像只证明了张当时敲柜子逃跑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张偷了手机。根据"没有犯罪嫌疑"的原则,应该认定张没有偷这部手机。张全部盗窃金融价值500元,不构成犯罪。将治安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显然不符合我国的正式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也不公平。因此,张受到的治安处罚最多。与此同时,辩护人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手机识别的依据,并解释如何在不存在赃物的前提下进行识别。你是凭空想出来的吗?法院要求检察官办公室对辩护人的意见做出答复,因此决定再次开庭,这是一个月内的第二次开庭。

在这次庭审中,检察官办公室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当辩护律师被询问时,检察官办公室补充了一份受害者的陈述,与以前一样。

判决:法院支持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赃物仅值500元。他被指控偷了2200元的手机这一事实并不是检察院提供的充分证据。受害者的陈述也很简单。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张偷了他的手机。证人的其余证词被其他人听到,是主观的,不能用作定罪的证据。因此,只能证明张偷了500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将盗窃罪的定罪基础定为深圳——财产评估价值2000多元。因此,法院认定张不构成犯罪并将其释放,但他应受到治安处罚。

案例分析:刑法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其适用要求在定罪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客观合法,不能基于主观假设。盗窃罪的基础因省而异,广东甚至有几个标准。虽然张在这个案件中盗窃财物,这是一个非法行为,我们应该教育他,但他已经上升到刑事责任,这违反了刑法的原则。有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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