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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贩运香烟,徐三良为给他人贩运香烟盗窃汽车案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4 16:30:04浏览136次

被告:许三良,男,31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无职业。1983年,他因流氓罪被判入狱五年,1988年出狱,1993年6月19日因这起案件被捕。

1993年5月底,被告许三良的朋友去驻马店市找许三良,要求许借一辆军车帮他运香烟到武汉。他还说要去两三次,每次给徐1000元或2000元。许同意了。

同年6月9日,许三良发现一辆北京吉普停在济南军区血站医院,从而犯有盗车罪。6月11日晚10点左右,许逃到血库医院,拉开吉普车车窗,打开车门,用随身携带的点火开关启动汽车。当天晚上,徐开着车到了市前金剧院东侧的一处私宅躲藏。这辆车的号码是non03-8304,价值3.7万元。

第二天,为了防止车主认出来,许借了一个当地的车牌,换下了军用车牌,并拆下了备用轮胎和车座罩。

离开驻马店市后,他想换一个军用牌照。当天下午5点左右,许三良开车去找李春喜延安,并前往驻马店地区运输公司3号车队附近。他看到一辆军车从血站向他驶来。他弃车逃跑了。他扔掉了车辆的旅行证件,后来被血站人员抓获。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三良犯盗窃罪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许三亮承认偷了车,但辩称偷车的目的是给他的朋友抽两根烟,然后还车。他没有占有或出售汽车的想法。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驻马店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许三良以秘密手段盗窃了价值3.7万元的汽车,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大,经劳动改造释放后构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4年5月4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许三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审判后,许三良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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