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4 16:30:04浏览136次
被告:许三良,男,31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无职业。1983年,他因流氓罪被判入狱五年,1988年出狱,1993年6月19日因这起案件被捕。
1993年5月底,被告许三良的朋友去驻马店市找许三良,要求许借一辆军车帮他运香烟到武汉。他还说要去两三次,每次给徐1000元或2000元。许同意了。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三良犯盗窃罪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许三亮承认偷了车,但辩称偷车的目的是给他的朋友抽两根烟,然后还车。他没有占有或出售汽车的想法。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驻马店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许三良以秘密手段盗窃了价值3.7万元的汽车,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大,经劳动改造释放后构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4年5月4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许三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审判后,许三良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