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08:40:05浏览1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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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湖北* *,居民。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 *区人民法院先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现上诉。
上诉请求:
1、取消()开头的咸刑词no。刑事判决。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元)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0)款,“旧的、损坏的或用过的被盗物品应根据本条第 (9)款处理,同时考虑到犯罪时类似物品的价格、当地价格和被盗时的变质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项:“赃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被盗物品为苹果笔记本电脑,属于高档消费品。价格变化很大。新电脑的售价相对较高。一旦他们进入生活领域,他们的价格将急剧下降。上诉人认为,价格认证中心没有根据犯罪时类似货物的价格、当地市场和盗窃时的变质程度对赃物进行合理和公正的评估。这个评价太高了,应该依法降低。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1)所有赃物均已返还:上诉人已追回并返还被盗笔记本电脑。根据这一事实判断,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将考虑处罚。
(二)初犯和偶发性罪犯:上诉前无犯罪记录,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3)自白:上诉人主动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表现出悔意,愿意改过自新。
(4)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上诉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均已追回,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5)上诉人的家人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并愿意积极向法院缴纳罚款。
三、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没有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a)上诉人涉及的金额只是“相对较大”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 *高发发[1998]15号):“ (2)盗窃公私财物的起点是“数额巨大”,其他地区为1万元。”本案上诉人盗窃的数额为6000元,不符合“巨额”标准,只符合盗窃的“大额”量刑标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在审理盗窃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盗窃的情节: (2)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犯罪处理:2 .所有被盗物品和赔偿应予以退还;5.其他情况很轻微,危害不大。”
上诉人已归还所有赃物,未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任何损害。主观恶意不严重。
四、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号法律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主动认罪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符合适用
*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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