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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谈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8 11:20:03浏览151次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最突出的特征是其客观方面,即盗窃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盗窃审判的司法解释明确承认了这一点。由于盗窃罪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正确理解盗窃罪成为把握盗窃罪的关键。

一、秘密在秘密窃取中的含义

这里的秘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秘密,而是有特定含义的。首先,所谓的秘密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秘密,而只是对当时被盗财产的控制者来说。其次,所谓秘密只是行为人的主观自知,即行为人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不知道其盗窃财产的行为,这对秘密盗窃的成立没有影响。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认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自己的非法占有行为,但事实上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这种行为是最典型的秘密盗窃行为。 第二,在盗窃财产时,行为人认为财产控制人没有发现他的非法占有,但事实上控制人发现了行为人的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掩耳盗铃”。

这种行为仍然是秘密盗窃,而控制者的发现对行为者的秘密盗窃没有影响。 第三,在盗窃财产时,行为人认为财产控制人发现了自己的非法占有行为,但事实上控制人并没有发现自己的非法行为。虽然管制员没有发现这种行为,但它不再是一种秘密的盗窃行为。 第四,在盗窃财产时,行为人认为控制人发现了他的非法占有,但事实上控制人发现了他的非法占有。当然,这种行为不再是秘密盗窃。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抢劫,应被视为抢劫。前两篇文章中提到的秘密必须贯穿犯罪人盗窃财产的整个过程。如果在秘密盗窃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被财产控制人发现,行为人立即公开夺取或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就超出了秘密盗窃的范围,应视为抢劫或抢劫。然而,这种秘密只需要保持到行为者获得对财产的控制权。即使被控制的人发现并带走了财产,他也不能否认秘密盗窃的成立。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刑法第269条规定,转化型犯罪,即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是秘密盗窃,但由于其取得财产后行为的暴力性质,刑法采用了另一种评价标准,将其界定为抢劫。这是一项犯罪转化条款。

二、秘密盗窃与财产控制的关系

所谓秘密盗窃,就是通过秘密的非法手段破坏他人对财产的控制,建立一种新的由自己或第三方对财产的非法控制。也就是说,完全偷窃行为包括两个行为过程。首先,行为人必须破坏他人对财产的控制关系。 第二,行为人必须确立自己或第三人对财产的控制关系。

其中,破坏他人对财产的控制是偷窃行为的第一步。只有当行动者完成这第一步,他才能进一步建立对财产的新控制。由于对财产的控制方法不同,导致了第一步的盗窃行为。也就是说,破坏他人对财产的控制的程度将因财产的性质而异。有些可能会被完全摧毁,有些可能不会被完全摧毁,但这些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财产的控制。在行为者破坏了他人对财产的控制之后,一种新的控制关系开始形成。但是我们怎么能被认为已经建立了一种新的控制关系呢?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由于其行为使自己或第三人实际上控制了他人控制的财产,并使原控制人不再对该财产行使控制权,或者至少原控制人对该财产的控制权明显受阻,则可以说对该财产的新控制权已经确立。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财产的控制关系直接决定了秘密盗窃的存在。如果行为人获得的财产与其他人之间没有控制关系,就不存在盗窃财产的行为。然而,我们应该如何判断他人对财产的控制权的存在?从一般意义上说,只要主体事实上对财产拥有控制权,主体与财产之间就可以形成控制关系。这种控制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可以忽略。有时,虽然主体可能非法控制和控制财产,但行为人仍然可以秘密窃取财产,例如窃取他人控制的赃物和违禁品。因为有多种特定的财产和不同的物质财产,而且控制者和财产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对特定财产的控制关系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而必须以财产为基础,结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社会生活习惯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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