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8 11:20:03浏览151次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最突出的特征是其客观方面,即盗窃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盗窃审判的司法解释明确承认了这一点。由于盗窃罪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正确理解盗窃罪成为把握盗窃罪的关键。
一、秘密在秘密窃取中的含义
这里的秘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秘密,而是有特定含义的。首先,所谓的秘密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秘密,而只是对当时被盗财产的控制者来说。其次,所谓秘密只是行为人的主观自知,即行为人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不知道其盗窃财产的行为,这对秘密盗窃的成立没有影响。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认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自己的非法占有行为,但事实上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这种行为是最典型的秘密盗窃行为。 第二,在盗窃财产时,行为人认为财产控制人没有发现他的非法占有,但事实上控制人发现了行为人的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掩耳盗铃”。
二、秘密盗窃与财产控制的关系
所谓秘密盗窃,就是通过秘密的非法手段破坏他人对财产的控制,建立一种新的由自己或第三方对财产的非法控制。也就是说,完全偷窃行为包括两个行为过程。首先,行为人必须破坏他人对财产的控制关系。 第二,行为人必须确立自己或第三人对财产的控制关系。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财产的控制关系直接决定了秘密盗窃的存在。如果行为人获得的财产与其他人之间没有控制关系,就不存在盗窃财产的行为。然而,我们应该如何判断他人对财产的控制权的存在?从一般意义上说,只要主体事实上对财产拥有控制权,主体与财产之间就可以形成控制关系。这种控制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可以忽略。有时,虽然主体可能非法控制和控制财产,但行为人仍然可以秘密窃取财产,例如窃取他人控制的赃物和违禁品。因为有多种特定的财产和不同的物质财产,而且控制者和财产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对特定财产的控制关系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而必须以财产为基础,结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社会生活习惯和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