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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的界限认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10:00:08浏览140次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盗窃和一般盗窃的犯罪界限。有两个标准来区分盗窃的数量和数量。如果其中一个有大量或许多盗窃,这将构成盗窃。否则,这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如果个人盗窃的数额“相对较大”或者如果有多次盗窃,就可以认定这种犯罪。然而,盗窃案件的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在刑事案件中案件数量最多。为了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盗窃罪的情节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破坏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 (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不良情形的。

另一方面,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犯罪: (一)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2)所有被盗物品和赔偿均被返还; (三)自首。(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不分享赃物或者减少赃物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区分从自己的家庭或近亲那里窃取财产的行为和社会上的盗窃行为。这里所说的“偷自家财物”主要是指从同居的近亲属处盗窃财物,也包括从同居的其他非近亲属处盗窃财物。住在一起的近亲的财产和非近亲的财产不等于他们自己的财产,但它们不同于其他不住在一起的人的财产。这里所说的“从近亲处盗窃财产”是指从同居的“近亲”处盗窃财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款,所谓“近亲属”是指同胞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由于行为人与其近亲属之间的特殊关系,有必要以不同于社会上普通盗窃案件的方式来处理此类盗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1条第4款规定:"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的财产一般不得视为犯罪;如果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不同于社会上所犯的罪行。”但是,如果行为人有太深的盗窃恶习,屡教不改,犯下巨额盗窃罪,甚至与外人串通盗窃家庭和亲属的财产,严重影响家庭和亲属的安宁。

其他家庭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盗窃和购买赃物供个人使用之间的界限。没有事先与盗窃者共谋,为了贪图便宜或方便,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自己使用,应无偿追回赃物,买方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购买赃物供个人使用的情节严重,也可以根据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买受人不知道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当承担损失。买方不构成盗窃、隐藏或出售赃物,因为他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性质。

4.行为人错误地将公私财物作为自己的财产,或者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借用,或者未经许可挪用他人的财物,使用后返还,不构成盗窃,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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