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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盗窃罪量刑的相关司法解释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10:20:03浏览15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如何识别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行为。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盗窃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数额。

(2)盗窃未遂是指已经开始实施盗窃,但由于行为人意愿以外的原因未造成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的行为。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贵重物品为盗窃对象,也应依法定罪处罚。

(三)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习惯性盗窃或者数额较大的盗窃罪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公私财产,是指有形财产以及电力、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产。

盗窃他人长途电话账号或者密码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收入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的财产通常不被视为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区别对待,而不是在社会上犯罪。

二。如何识别盗窃财产是“大”、“大”还是“特别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用600元起步。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起价3000-5000元;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从6000元起步。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很大”,一般起价在2万至3万元之间;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从4万元起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参照上述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大额”从400元开始;“巨额”起价4000元;“数额特别大”起价是3万元。

三、如何计算赃物的数额?

(一)赃物的价格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被告犯罪时类似货物的价格和地点以及下列核价原则分别以人民币计算:

1.流通商品以市场零售价格的中间价计算;属于国家价格的,按国家价格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最高指导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成品。半成品可以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阶段和成品的价格进行转换。

3 .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买价格计算,但现行市场价格高于原购买价格的,按现行市场价格的中等价格计算。

4 .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禽、鱼等。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大型牲畜,如牛、马、驴等。应当按照大型牲畜交易市场中同类大型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材料和物品的进出口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6.由金、银和珠宝制成的工艺品(包括装饰品和器皿等。)应当按照国有商店的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不出售的,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

黄金和白银按国家价格计算。

1.不记名的、无损失的有价值的支付凭证、证券、票据,无论它们是否能立即兑现,都是根据票面价值和犯罪时到期的利息、奖金或奖金计算的。股票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在失窃当日公布的股票平均交易价格计算。

2.记名可转让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如果其票面价值已经固定并可以立即兑现,如活期存折、过期定期存折和金额已填好的支票,以及无需证明程序即可提取的货物提单,应根据票面价值(犯罪时赚取的利息)或可提取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确定,但可以立即兑现(例如,带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应使用实际兑现的财产价值。

3.不能立即兑现的记名可转让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或者可以立即兑现的可转让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被销毁或者丢弃。如果业主能够通过挂失、换货和办理手续避免实际损失,损失将不按票面价值计算,可在量刑时考虑。

(三)同一种大宗赃物,物主以多种价格购买,可以区分的,应当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以按此类物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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