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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抢夺的界限,盗窃于抢夺的界限.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10:50:03浏览153次

盗窃和抢劫的界限

张明楷

[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劫的观点和实践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一种旨在非法占有的行为,它违背了受害者的意愿,并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拥有的财产转移给第三方拥有或占有。盗窃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以暴力侵害物的方式抢夺他人占有的财物,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构成抢夺犯罪。盗窃与抢劫的区别在于客体是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产,以及行为是否构成对财产的暴力。

[摘要]理论探讨

它有很多缺点。非法占有的目的,某人违背受害者的意愿,和平地将他人拥有的财产转让给他人或第三方。盗窃可以是秘密和公开的。相比之下,掠夺是一种行为,即有人强行没收他人拥有的财产,说是对财产施加暴力,有可能造成伤害或死亡。

总之,盗窃和掠夺的区别在于,客体是否是被他人占有的财产,行为是否意味着对财产的暴力。

[关键词]盗窃/抢劫/边界

偷窃/掠夺/差异

[责任编辑]要严格

(1)世界上很少将抢劫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刑法没有规定抢劫罪,根据不同情况将抢劫罪分为盗窃和抢劫: (1)抢劫他人财物并成立盗窃罪;因为盗窃不仅限于秘密盗窃,相反,它包括公开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1) (2)如果一辆行驶的汽车或摩托车被用来扣押他人的财产,如果受害者不松手,将有生命和身体危险,他将被评定为使用暴力扣押受害者的财产,并被判犯有抢劫罪。(二) (三)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造成受害人伤害的,视为抢劫罪、伤害罪; (3) (4)如果受害人因用移动的汽车或摩托车抢夺他人财产而死亡,则确定为抢劫致死。“因为如果不仅仅是‘转移财产所必需的体力’,还有伴随着某种程度或更多的对生命、身体和自由的危险的暴力和胁迫,那就不能算作盗窃。”

我国刑法将抢劫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因此抢劫罪必须认定为抢劫罪,而不能根据不同情况认定为盗窃罪和抢劫罪。这就提出了以下问题:如何界定抢劫和盗窃的界限?这篇文章只讨论抢劫和盗窃的界限。

(2)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指的是利用人们的不备而夺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5)然而,根据两种传统定义的字面意义,基本上不可能区分盗窃和抢劫。因为“秘密盗窃”意味着“趁人不备”;另一方面,“利用人们的不备”也是秘密。事实上,把“毫无准备的骑行”称为盗窃特征并不罕见。例如,旧中国最高法院在1933年第1334号案件中指出:“……扣押罪是指公开扣押。如果一个人利用某人没有准备好的情况去偷别人的财物,这不是出于明目张胆的扣押,而应该构成盗窃罪。” (6)另一个例子是,一些学者指出:“行为秘密是指‘利用人们的不可预料性’,即利用人们的不可察觉性秘密或秘密地做这件事。”因此,不可能通过“秘密盗窃”和“利用人的不备”来区分盗窃和抢劫。

也许传统的定义包括以下含义:当偷东西时,受害者不能立即找到它;然而,当一个人毫无准备地抓住某样东西时,受害者通常会立即发现它。因此,抢劫的传统定义仍然有“公开”一词。这似乎意味着:偷窃时,秘密会持续很长时间;抢劫时,保密期限很短。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根据保密期限区分盗窃和抢劫的做法。例如,在预谋之后,当受害者a在路上缓慢驾驶一辆汽车时,a突然跳到一辆汽车前面,假装被汽车撞伤。当甲下车观看时,乙趁机打开汽车的后座门,拿走了甲放在后座上的包。当甲在追乙时,甲趁机逃走了。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甲、乙双方,人民法院以“甲、乙双方行为的保密性几乎相同”为由,认定甲、乙双方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所谓的“不太保密”一般指的是较短的保密期限。然而,这一区分标准的适当性是有问题的。例如,扒窃公共汽车的人通常在公共汽车即将到达车站时扒窃公共汽车,当公共汽车到达开门时,他立即下车逃跑。这种行为的秘密持续时间并不长,但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将其认定为盗窃。例如,对于一些入店行窃盗窃,保密期限可能很短,但它们都被认定为盗窃。因此,无论如何解释盗窃和抢劫的传统定义,都很难承认传统定义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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