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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内财物立案标准,社区保安盗窃业主财物该定何罪?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9 15:40:04浏览78次

这个案子怎么了

被告关、刘彤和王三山均为郑州某社区保安。2005年2月18日上午30时左右,上述三名被告根据领导的意愿和要求,来到小区66层楼下巡逻。在检查该地区的居民和受害者王源超的车库门时,发现车库门没有上锁。结果,出于好奇,三名被告进入车库散步。在此期间,他们发现受害者的本田车停在车库里,没有上锁。王三山拉开车门,把它倒过来。突然,他发现司机座位下藏着几捆厚厚的人民币。几个人数了数,总共8万元。如果我不小心发现了,我该怎么办?关问其他人:“我们先拿钱?”王三山说:“先拿着吧。”刘还说:“先把钱从车库里拿出来。”王三山接着说:“如果你拿了钱,把你碰过的地方擦干净。”关从地上拿起毛巾,擦了擦车座和门把手。之后,王三山拿了8万现金,三个人一起离开了车库。经三人协商,被告王三山返还现金3万元,被告刘彤、关返还现金5万元。两天后,2005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三山的家人发现了他的盗窃案。因此,在家人的批评和劝说下,他打电话给主管部门的领导社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首并承认与其他两名被告一起偷了8万元。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立即安排人员传唤另外两名被告到管理处核实。关和刘通都承认了盗窃。在确认三人的犯罪行为后,管理处打电话给公安局刑侦大队,将三名被告带到刑侦大队处理。

对案件的性质有不同意见。

调查结束后,对案件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贪污罪。

这一意见主要是由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原因是贪污罪是指相对大量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侵权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的大量财产。本案中,被告关、刘彤和王三山均为物业公司为维护社区公共秩序而聘用的保安人员。因此,在收到辖区内业主的保安费用后,他们不仅有责任将业主的财产视为自己单位(即所聘用的物业公司)的财产,而且有责任保护辖区内业主的财产安全。当业主的财产被盗或发生其他损害时,业主肯定会向物业公司寻求赔偿。因此,保安人员在履行治安巡逻职责时,应当守护和盗窃其应当保护的所有者的财产,并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从而符合贪污罪的要求。

另一种观点是,这个案件构成盗窃。原因是,盗窃罪是为了非法占有而秘密窃取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或秘密窃取更多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本罪构成的主要特征是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一般指500-2000元); 第二是犯罪人如何秘密窃取公共和私人财产(即每次盗窃的金额可能不符合较大的标准,但超过三次的总和达到并超过上述标准,或者尽管金额很小,但一年内在公共场所盗窃或扒窃超过三次)。).只要盗窃行为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就可以构成盗窃。结合本案,关、等三名被告人不仅在主观方面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也犯有数额远远超过立案标准的他人性盗窃罪。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盗窃罪。

法院最终做出了裁决

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定被告关、刘通和、王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该区域所有人的财产,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一些调查人员、被告及其辩护人辩称,三名被告从车库偷走的8万元是该单位依法保管的业主财产,应视为该单位财产。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这个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支持该论点的理由。这三个人合谋偷窃并共同分享赃物,所有这些人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主要罪犯。

三名被告向其所在单位的物业公司负责人承认了犯罪事实,这是自首。赃物已经全部归还给受害者。三名被告的家属代表他们支付了罚款。基于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减轻对三名被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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