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拘留和批捕的期限及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致远止 时间:2022-05-14 22:32:20浏览122次

已拘留:7天。

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20天。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羁押后7日内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逮捕。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逮捕报告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3日。

不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逮捕报告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超过二十日。

提交案卷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内。

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2.侦查监督部门(检察院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侦查阶段羁押的必要性;公诉部门负责审查审判阶段羁押的必要性。

监所检察部门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建议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