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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16:51:55浏览81次

当前取保候审措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的措施不当。

对于一些罪行恶劣、情节严重的被告,不应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或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任何强制措施。如被告人魏谋廉犯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罪,种植罂粟苗3193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缓刑。如果罪行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在审判前不应获得担保人。此外,一些累犯也在审判前取保候审,而法律规定缓刑不适用于累犯。

例如,在中国古代一个严重的贩毒案件中,被告人出售1.87克毒品,是一个惯犯,对社会危害极大,不适合取保候审。然而,公安和检察院采取了强制措施,以获得取保候审。

 

其次,取保候审的随意性太大。这表现在,对于一个案件中不止一个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往往会出现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被保释而犯有轻微罪行的人被拘留的情况,这很容易引起被告、其法律代表和近亲之间的误解和不满。

例如,卢仲能等22例故意伤害罪。

 

第三,因病获得保险不规范。严重疾病的定义没有严格的鉴定方法和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只要有疾病,一般的疾病都可以被描述为严重的疾病而不被拘留。 第四,一些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容易造成被告人对犯罪没有主观认识,社会影响不好。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被告不在档案上,它将被送回检察院。

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根据犯罪情节,取保候审措施应谨慎使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对未成年犯和过失犯应当依法处理,对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分子和有犯罪记录的犯罪分子不应当处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被告和累犯在审判前不能保释。

二是建立取保候审的司法审查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申请人认为决定机关作出的不取保候审的决定错误的,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诉,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申请人对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是加强检察机关与法律的联系,形成顺畅的长效机制。建立相互沟通的长效机制,制定具体措施,使依法办理的取保候审人员和检察院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有效落实,加强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律的沟通,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第四,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公安、检察、法制等部门将研究制定一套完整、系统的取保候审监督机制,尽可能防止执法中的随意审批、错判、乱执行现象。对取保候审的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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