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6 15:30:03浏览102次
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期限。
(1)公共、检察和法律当局有权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
(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违反有关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人员有权在5日内请求复议,并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没收的存款应当上缴国库。担保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担保人进行罚款。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将没收保证金和罚款的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通知原决策机关。被取保候审的人在释放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保证金应当在释放的同时退还。
(三)取保候审的特殊程序。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在审判中被允许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在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取保候审的**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5)将取保候审改为逮捕的条件如下:
(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调查、审查和起诉的;
(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干扰证人证言,足以影响调查、审查、起诉正常进行的;
(三)未经批准离开市、县,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两次未经批准离开市、县的;
(四)被传唤后不到庭,被传唤后不到庭两次,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